商务部公布丙烯酸酯反倾销期终复审裁定

步欣 | 2009-04-09 14:26 421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应上海华谊丙烯酸有限公司等八家企业申请,商务部于2008年4月9日发布2008年第2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2009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2009年第18号公告,公布自2009年4月9日起,终止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丙烯酸酯征收反倾销税,继续按照2003年第3号公告、2005年第40号公告,对原产于马来西亚、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丙烯酸酯实施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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