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路径

2016-08-15 23:16 627

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以下简称“存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由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融资方式。

来源:中国债券信息网


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以下简称“存货质押融资”),是指企业以存货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贷款,由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仓储物流企业(以下简称“仓储企业”)对质物进行监管的融资方式。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能够实现参与主体“多方共赢”。首先,采用存货质押融资的企业一般为中小微企业,缺乏不动产等传统担保品,却通常拥有丰富存货资源。如能利用存货质押融资,可有效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其次,存货质押融资模式具有自偿性、封闭性等天然优势,金融机构可通过把控供应链上的物流和资金流,有效降低贷款风险。再次,仓储企业可通过参与质押融资监管业务获得更多客户,并在货物存储之外获得质物监管的增值收益。


目前,国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发展相当成熟,主要体现在:融资主体多元化,可质押融资的存货品种丰富,存货质押监管方式使物流链和金融业更加紧密结合,实现了“物流为主,金融为辅”的服务理念。


自1999年,外资银行与国际物流公司联合,首次将委托监管模式下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引入中国以来,业务模式也逐渐从单一的动产监管、买方信贷,发展为供应链融资的全方位融资服务。但整体上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相关法律规范不健全,仓单不标准且缺乏流通性,仓储企业缺乏相应的行业规范。特别是2014年上海钢贸和青岛德正事件后,以大宗商品为代表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陷入“冰点”。目前多数银行已将此类融资业务列入高风险类别,大幅萎缩甚至暂停了该类业务。据调查,青岛地区仅有一家银行仍开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一刀切”的做法致使企业正常融资需求也无法得到满足。


业务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银企信息不对称,限制业务发展。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作为质权人的银行等资金融出方具有占有存货的权利,但限于业务范围通常只能委托仓储企业代为占有、管理存货。质物的质权、所有权、监管权三者分离,加剧银企间信息不对称,容易滋生虚开仓单、货控不严的道德风险,出现存货重复质押、先质押后转让等问题。


银行对供应链信息缺乏整体把控。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是供应链金融链条上一环,第一还款来源主要依靠产品的自偿性,即依靠供应链上存货本身的变现来偿还贷款。因此,融资方要紧盯供应链条上存货的交易情况,包括供求关系、价格变动以及交易对手信用、供应链条和行业整体风险等,存货的正常交易和回款是贷款安全的第一保证。但目前,金融机构仍普遍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作为一项独立业务开展,对整个供应链缺乏有效手段和专业能力把控,基础的交易背景真实性尚难有效识别,信息不对称制约了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无法维护当事主体合法利益。在我国现行法律环境下,存货质押的法定公示方式是移交占有。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中,质物所有与占有分离,质权人不直接占有存货,只做虚拟交付,移交占有的公示方式很难使质押法律关系为第三人知晓,因此无法很好地判断第三人是否为善意,潜在交易主体的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因此需要通过存货质押登记公示补齐移交占有公示方式的不足,解决存货质押中所存在的第三人善意取得、虚开仓单、重复质押等一系列问题。


美国早在1952年就出台了《统一商法典》,以统一法律架构处理不同担保形式的产权归属问题,对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权责关系和风险处置进行了清晰的约定和规范,为存货质押的优先权效力提供了法律保障。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对存货质押融资没有明确法律规范。一旦出现业务纠纷,主要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存在大量不可预见因素和较长的事件成本,从而使得这项业务的制度风险较大。


(三)仓储企业缺少监管和约束,成为存货质押融资发展的短板。仓储企业缺少行业监管,加上企业本身管理水平低、资产实力弱、信息化程度不足、技术手段落后等缺陷,使部分仓储企业利用银行间质押信息互不相通的漏洞,在以货易货之际配合出质人进行虚假质押、重复质押等行为,对银行债权保全带来风险。


同时,银行与仓储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银行无法督促仓储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保证质押信息的准确和质押物的真实。从上海钢贸事件到青岛德正事件,仓储企业都不同程度负有责任。激励约束机制的缺失,使仓储企业能够为了短期利益利用漏洞、钻空子,甚至违法犯罪。


发展路径:


(一)建立存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还处在起步阶段,短期内尚不足以支持通过专门立法建立统一的存货质押登记公示制度,但可通过建立存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弥补制度缺失的不足。应收账款、融资租赁、存货是三类常见需要登记公示的动产,仅应收账款有《物权法》做出登记公示的明确规定。《物权法》指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应收账款登记公示法定机构,由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具体实施。由于《融资租赁法》缺位,融资租赁登记公示技术性变通为在征信中心进行质押登记公示,首先在部分地区试点,进而推广至全国,并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授权。按照融资租赁登记公示制度实施路径,可由试点地区存货质押融资业务主管部门联合发布有关规范性文件,明确和规范存货质押登记和查询行为,由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审判委员会纪要,解决存货质押登记的效力问题。逐步向全国推广,并最终由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授权。


“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公示平台”是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设运营的金融基础设施,承担法律赋予的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职能,也是国内最大的互联网电子化信息登记系统。其覆盖面已经达到全国所有金融机构,可以作为服务各类动产融资(权属)关系登记公示的平台。该机构已积累了较丰富的运行管理经验,并具有较高的公信度。


(二)建立线上质押监管平台。在存货质押登记公示平台基础上,建立线上质押监管平台,以信息化手段实现质权人实时监测货物状态,并由监管方担保状态信息真实,消除货物管控的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两个平台实现数据共享联动,分别实现存货质押权登记和物理实体登记。


线上质押监管平台运行逻辑如下:仓储企业进行仓储管理信息化改造,可实时监测货物数量状态,信息化管理货物出入库操作,在此基础上按权限许可向平台提供存货实时状态信息,依照共同达成的质押监管协议管控货物,在质押监管协议存续期内,未经质权人银行许可,将不得进行质押物出货操作。仓储企业依据其内部管理对存货实时信息准确性提供担保责任,并收取监管费用。借款企业授权仓储企业向平台提供货物存放、交易等实时状态信息,向接入动产融资服务平台的银行申请融资或交易,并授权其查询货物状态信息。融资银行为经平台查询存货权属清晰、单货一致的企业办理融资或基础交易;将取得的质押权在登记公示模块进行登记公示;与仓储企业、融资方达成质押物线上监管协议,通过线上监管模块实时监测货物状态,许可或拒绝企业变动质押物的申请。


目前,部分仓储企业尝试自主建立线上监管平台,但存在以下三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由于仓储企业不是中立第三方,银行方需要开发复杂接口程序对接仓储企业,最大化保存协议达成、监管过程等证据,交易对手间天然的不信任使问题复杂化。2.每家银行需要对接多家仓储企业,每家仓储企业需要逐一推动多家银行,形成多对多关系,造成重复建设、标准混乱、信息割据。3.缺乏法律支撑,无法形成质权的法律保障。因此,需要具有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建立统一标准、统一平台,各方一口接入的公共平台。


(三)建立融资对接平台。在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撮合基础交易和质押融资。通过平台,企业可直接认证存货真实、权属清晰,借助动产融资服务平台已接入全国所有银行网点的渠道优势,向特定机构乃至全部机构发布融资需求。在另一方面,各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均可以从平台挖掘客户,开展质押物权属清晰受保护、货控透明有保障的贸易融资业务。融资服务将在质押登记公示和线上监管基础上,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融资格局,降低融资费用,激活贸易融资业务的发展,也为质押登记公示和线上监管扩源引流。


(四)以点及面,逐步推开。针对我国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存在的问题,以明晰权属、管控货物为出发点,在现有机制中引入征信中心和互联网技术两个新制度变量,设立存货质押登记公示、线上质押监管、融资服务三个核心功能,协同解决权属保障、货物管控、撮合交易问题,整合各方需求形成正向激励循环,推动贸易融资业务健康发展。整体方案推进仍需从以下四个方面逐步推开:一是首先在提出整体方案设计的青岛地区先行先试,探索建立青岛模式,逐步向全国推广。二是选取完成信息化改造,需求旺盛的仓储企业进行试点,逐步向符合资质的各类仓储企业推广。目前,青岛港已初步完成信息化改造,将成为首个接入的仓储物流企业。三是从质地稳定、易于变现的铁矿石、铝矾土等大宗商品逐步向各类存货推广。四是从恢复存货质押融资基础交易入手,逐步与应收账款等供应链金融产品相结合,逐步引进物联网等信息技术,推动存货质押融资业务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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