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分红

王群航 | 2009-03-31 11:15 601

  近期,媒体对于开放式基金分红问题讨论热烈,主要是指责部分基金公司不分红。然而,其中的一些观点是值得商榷的。笔者一向认为,个人投资者不必太在意开放式基金的分红。


  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封闭式基金的收益分配,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封闭式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百分之九十。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应当约定每年基金收益分配的最多次数和基金收益分配的最低比例。”可见,法规对于封闭式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分红有着不同的规定。这正是基于相关专家对这两类基金本质的深刻认识。 

 
  尽管很多基金公司把分红当做常用的营销手段,但实际上开放式基金分红与否并不重要。很多个人投资者把分红当做获取收益的唯一途径,实际上分红并不是基民获得的额外收益,分红不会影响基金的累积净值。只有基金的累积净值才能真正反映基金的管理水平。 

  对于基金公司来说,一般都不愿意积极主动地分红。例如,对封闭式基金来说,绝大多数基金公司都是拖到最后一刻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分红。2007年底,中国证监会在加大力度推进投资者教育工作时,提出了著名的“五个了解”,其中之一就是“了解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本质上是一个营利性单位,它的收入来源是管理费,分红势必会减少基金公司的收入。因此,除非是基金合同约定,否则,主动分红的基金公司都是为了一定的目的,如老基金的持续营销、新基金的发行,等等。 

  投资者在选择基金进行投资时,一定要密切关注基金的业绩——净值增长率,以及该增长率在同类基金中的各种时间长度的排名,选择综合业绩表现好的基金作为自己的投资对象。分红的多少,不能作为选择基金的主要依据。 

  开放式基金分红之后,由于有大量的分红再投资,很多“新资金”转了一圈之后又回到了原来的基金中,基金的股票投资仓位因此降低了很多,有的基金在分红之后的一段时间里净值增长率就会变得缓慢。按照管理层对于拆分、大额分红等情况的最新规定,分红之后的仓位达标期不超过三个月。 

  有媒体说,由于一些开放式基金没有及时分红,使很多投资者的盈利在2008年的大跌过程中被“蒸发”了。这种说法并不准确。因为,一方面,开放式基金具有自由赎回的机制,选时应该是投资者自己的事情;另一方面,很多投资者选择的是分红再投资的红利处理方式。(作者为银河证券研究中心基金研究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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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分红 开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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