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柜面服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

2016-03-23 17:39 1293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金融业不论在业务种类还是业务方式上都呈现出多样化、规范化的特点。这要求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农村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办理各项业务

来源:中国农村金融

文:李俊锋


随着经济社会的日益发展,金融业不论在业务种类还是业务方式上都呈现出多样化、规范化的特点。这要求包括农村信用社在内的各农村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商业银行法律法规办理各项业务,努力提高行业竞争力,为客户提供高效、精致、标准化的服务,才能在竞争激烈的金融行业赢得一席之地。相对于其他商业银行来说,信用社的业务种类以及业务渠道相对单一,更多依靠柜面服务和柜面业务作为宣传形象的窗口。而看似简单的柜面服务却隐含着许多法律风险,也涉及到民事法律中的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比如民事代理、不当得利、侵权损害等。本文结合信用社实际工作中的业务管理,谈谈柜面服务中的法律风险以及如何防范这些风险发生,为信用社规范化服务提供一些参考。

1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中的法律应用


法律已经渗透到现代人的日常工作与生活当中,信用社的工作更是如此,信用社与相关民事主体的法律纠纷经常见诸报端,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信用社面临的最重要的风险之一。

近年来,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提倡合规服务、加强制度管理、提升员工素质等多方面的努力,农村信用社柜面服务中的风险得到了明显防范。但是这其中的隐性风险却并未排除,在一些业务事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也层出不穷,这些问题容易产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这其中不仅仅是技术上的因素,更多是一些操作上的违规和道德上的风险。这里总结几个常见的业务中的法律问题。

(一)关于业务中柜员个人名章的法律效力。个人名章可以说是柜面业务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柜员在给客户办理业务时,必须要加盖个人名章,如业务票据、储蓄存单以及各种单据上要求必须加盖的。那么为什么我们需要把个人名章加盖上去,加盖后我们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呢?由于金融行业的特殊性,银行为客户办理的任何一笔业务都包含了银行对于客户的承诺和保障,个人名章就是这些承诺和保障的具体表现。但是在具体工作中个人名章使用随意性较大,很容易产生纠纷,引发矛盾。民法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而个人名章具有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若使用印章确属于个人真实意思表示,其效力应等同于本人签名或指纹,对本人应具有法律约束力。比如,客户办理定期存单支取业务,柜员在为其办理后加盖个人名章,表明柜员已经尽了审核存单真实性以及善意提示的义务,应当对该笔业务产生的法律风险承担责任。实际案例中,我们曾遇到一些虚假单据上赫然加盖柜员个人名章,经查实是柜员名章保管不善,被不法分子盗用,这些都给储户和信用社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应当引以为戒。鉴于此,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应该妥善保管个人名章,做到尽职尽责,审慎操作。

(二)关于不当得利制度在柜面业务中的应用。“君子好财,取之有道”。所谓道者,即是法律和道德,在一般的社会生活里也就是所谓公序良俗。反之,违反这些社会规范而取得财产权益即是不当得利。在现代民法体系中,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1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在实际业务中,这样的事例很多。例如,王女士到银行取款,因工作人员的失误,王女士多收了1万元。她当时没吭声,事后也不肯返还多领的钱,被银行告上法庭。法院认为,银行提交的监控录像中显示了当日王女士到原告处办理业务,从自己带的包中掏出若干沓钱递给原告柜员,柜员为王女士验钞并办理相关业务的全过程。因此王女士拒不返还银行柜员错存的1万元现金的行为构成不当得利,判决王女士返还银行1万元。最终,法院判决,王女士属于不当得利,应返还1万元。这个案例中王女士和银行即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银行工作人员的失误,使银行与王女士之间形成了不当得利,依据民法通则第92条,银行可以要求王女士返还该笔款项。

(三)关于民事代理关系在业务操作中的应用。民事代理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其当事人有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代理权的产生又有两种途径:一是法律的明文规定,这种代理权称为法定代理权,可以认为是法律授予的代理权(比如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代理权);二是约定的代理权,来自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被代理人的授权行为只要是在法理允许的范围内是可以根据个人意志来决定的。由所代理的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以挂失业务为例,储户王某于2010年3月在某信用社存了一张存期为一年的定期存单,金额4万元整,2011年1月王某的配偶李某到该信用社称王某因生病住院就医急需要用钱,但存单丢失,向信用社申请办理挂失,并提供了账户相关信息以及王某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李某的身份证,该柜员审查了证件后,应李某的要求为其办理了挂失手续。七天后,李某凭挂失申请书取走4万元。2011年3月存款到期,王某持存单到信用社取款,才发现此事,王某称她正在和李某办理离婚手续并且没有委托李某办理挂失取款手续,由此引发纠纷。

该案例是典型的无权代理,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如储蓄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此规定可以看出,委托他人也是可以办理挂失手续的。李某并没有得到王某授权代为自己办理挂失止付业务,而经办柜员却未认真审查,为李某办理,从而引起纠纷。鉴于此,柜员在办理挂失止付类业务时,应当认真审核是否为本人办理;若为代理人办理,则必须确认代理人是否有法律赋予的代理权或被代理人的授权,否则由此造成储户存款被他人冒领的,银行应承担全部责任。

2农村信用社柜面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一)规范制度建设,特别是合规制度建设,完善相关内控制度。通过健全服务质量考核制度、客户投诉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来规范柜面人员服务行为。建立风险管理机制,为防范操作风险提供保障,对网点柜员的柜面风险防控管理、风险防范措施和效果进行及时的跟踪考核,从根本上将柜面法律风险减到最小。

(二)加强基层员工法律知识培训,提高员工素质。要加强柜面工作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在柜面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业务,防止法律纠纷的发生。同时,在风险发生后要注意保存相关证据比如凭证及监控录像,若发生纠纷提起诉讼时,以便做好诉讼过程中的举证工作,降低信用社败诉的风险。

(三)努力创新服务,提高网点服务质量,加强公众教育,让客户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制度。要加强员工服务知识和新业务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服务技巧和快速处理业务的能力,为广大客户提供满意的金融服务。同时要跟客户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向客户宣传银行业法律法规,营造出银行、客户双方知法、守法、懂法、用法的良性互动状态。


(河南省郑州市区联社李俊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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