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战略下的风险管控应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

郑刚 |2016-02-27 14:23920

从2014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今年的两会,再到3月26日马上就要开幕的博螯亚洲论坛,会内会外,大家关心谈论的最多,最火的一个词无疑就是“一带一路”

作者:郑刚

本文来源:东方锐眼


郑刚,商业风险管理专家,东方锐眼风险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课题组成员。


从2014年底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到今年的两会,再到3月26日马上就要开幕的博螯亚洲论坛,会内会外,大家关心谈论的最多,最火的一个词无疑就是“一带一路”!对于这个将影响中国未来三十年的宏大战略构想,无论是政府、研究机构,还是企业,在振奋之余,也能感受到这背后的重大挑战——走出去是大势所趋,但能否顺利地走出去,走出去后(资金和人)还回不回得来?关键就在于风险评估控制是否到位!仅以陆上丝绸之路经济带为例,沿线所涉及国家既有叙利亚、阿富汗、伊拉克等战乱频仍的国家,也有伊朗、巴基斯坦这样次高风险国家,区域内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盛行,很多国家尚未建立成熟的市场法治秩序与营商环境,而且又多处在政治社会转型期,宗教民族问题对政治社会影响巨大。走向一带一路的中资企业面对的是高度复杂而多元的风险威胁——笔者在一个研讨会上曾分析过中国企业有可能遭遇的风险类型:


1、东道国政局、政策变化的政治违约风险


2、宗教与民族问题导致的战争和内乱风险


3、国有化征收风险


4、第三国干预风险


5、政府违约风险


6、歧视性的市场准入限制、隐性投资贸易壁垒等


7、企业合同违约、延迟支付风险


8、贸易往来中的商业欺诈风险


9、恐怖主义、有组织犯罪所导致的中国企业雇员与设施的安全风险


因此,如何更好地评估、预见和控制这些可能的风险,就成了摆在中国政府和企业面前重要而且紧迫的课题!在某种意义上,风险控制的成败甚至直接关系到一带一路构想是否能真正落地?最终能走多远?


中国政府早已看到了中资企业境外风险控制的重要性,在近几年间,继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中心的建立,商务部《商务部对外投资合作境外风险提示》、《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管理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陆续出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政策性机构也加大了对走出去企业的保险支持力度,还有作为后起之秀的对外工程承包商会海外安全平台的建立,可以说中国政府为保障中资企业的走出去已经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但是从企业一线的反馈来看,仅以政府、外交甚至行业协会平台等行政手段应对企业海外风险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之处,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性的风险评估更多偏重东道国宏观政治、经济、社会层面,对具体企业的针对性不强。


2、政策性风险的监测信息源偏重官方与公开渠道,对来自投资所在地社区、民间NGO的风险监测缺失,但对于众多走出去中国企业来说,后者往往才是很多“问题”演变为“危机”的关键。


3、风险预警滞后甚至缺失——从过往的案例看,很多针对中资企业发生的危机事件,危机之前都表现出了很多征兆,但我驻外机构是官方机构,不可能为个别企业贴身单独提供危机预警与监测,企业往往得不到提前的危机预警。


4、过于偏重政府外交层面的斡旋,风险应对手段单一,缺乏层次感。这几年很多危机事件的酿成最初都与中资企业与东道国的社会文化差异、不善于与当地社区、工会、环保NGO打交道有关。当危机升级时,中资企业求助的官方驻外机构往往也不善于与这些民意团体沟通,仍是一味通过政府管道传话甚至施压。殊不知很多国家政府其实是“弱政府”,根本无力控制这些NGO,最终导致“矛盾”变成“危机”。


5、最后但并不是最不重要的一点是,由于各种原因,央企与民企在海外所能获得的我驻外机构的支持存在明显差别。通常来说,央企与各驻外机构联系沟通往往更顺畅些,而多数民企(除开少数明星企业),从使领馆获得相应信息支持及其帮助与东道国沟通协调的机会明显要少很多,这也是很多民企在遭遇风险时不能及时有效应对的一个重要原因。


导致以上问题的原因其实显而易见,政府和半官方机构应该而且也只能提供公共服务产品,而不可能为具体的企业提供贴身定制的风险控制与信息支持服务。这好比一栋楼,建筑公司的本份是打桩、建设楼体结构和提供配套设施,每个单元房的设计偏好、装修风格、预算应该由各业主自己来决定。


因此,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成为自身风险控制的主体,同时寻求专业咨询服务支持应当是解决以上问题最现实的一种思路。事实上,欧美发达国家的政府与企业一直也都是这样做的——它们充分利用政府、外交、情报、军警等强力部门与大型跨国企业集团间的“旋转门”,一方面在本国跨国企业内部设立专业的风险控制、安全调查部门,建立企业级别的风险监测评估分析体系;另一方面,将面临的各种海外具体风险以商业合约转包的方式,交给一批具备复杂环境下博弈战略意识眼光与相关专业背景能力的风险管理公司、安保公司、私人情报公司去具体应对处理。实践证明,此种方式既可以在市场法治框架下“名正言顺”地利用体制内的专业、人脉资源,解决本国大企业在海外所面对的数量庞杂的各种常规威胁,满足企业海外信息支持、风险管控的个性化需求;另一方面,也能使得本国的外交与相关部门可以将其精力与资源集中在更能体现国家整体战略利益的领域,从而使国家海外利益的保护更具有弹性与层次感。


(此文已发表在央视国际评论2015年博螯论坛专栏)


作者简介:郑刚,商业风险管理专家,东方锐眼风险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一带一路”课题组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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