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票据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属于第二顺序性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所以追索权属于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由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在此笔者对于票据追索进行简要介绍。
票据权利包括票据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票据追索权属于第二顺序性的权利,只有在付款请求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能行使追索权,所以追索权属于票据债权的一种保障。由于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涉及到诸多法律规定,在此笔者对于票据追索进行简要介绍。
一、追索权行使主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二章第六节关于票据追索的有关规定,享有票据追索权的主体包括两类:(一)合法的持票人。此处合法的持票人指的是依法享有票据权利的人,持票人存在以下情形的不享有票据权利:1.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者,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受让票据时,未尽票据交易中应尽的一般注意,从无权利人手中取得票据或者取得无效票据或者以瑕疵方式取得票据。(二)因清偿票据债务而取得对其他票据债务人再追索权的人。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即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二、被追索主体及限制
追索事由发生时,追索权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承兑人和保证人追索。出票人和背书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追索权人可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
但存在以下情形的,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1.持有伪造票据或未取得票据法意义上票据权利的人;2.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3.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4.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持票人未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进行追索的;5.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持票人未对前手追索的;6.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持票人未对前手进行再追索的;7.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8.所持票据由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不享有追索权;9.所持票据由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而后手又背书转让的持票人对原背书人不享有追索权;10.期后背书的持票人,对背书人之外的其他债务人无追索权。其中第3、5、6、7项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不包括对票据出票人的追索权。
三、追索内容
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款项:
(一)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被追索人依照前条规定清偿后,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再追索权,请求其他汇票债务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一)已清偿的全部金额;
(二)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由上可知,票据追索的次数越多,最后偿还义务人的负担就越重。由于在票据追索过程中,除了追索费用必然增加之外,还允许计算复利,所以正常情况下出票人并不希望追索发生。
来源:人民网-河南分网
作者:郑州农信社刘宝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