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日期有关的单据审核辨析

2015-09-02 16:561727

某日,出口地银行收到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信用证46A第六条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货后一天内将装货报告电邮给申请人(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COPY OF LOADING REPORT HAS BEEN EMAIL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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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交通银行国结中心业务一部 石燕峰

来源:天九湾贸易金融圈


案例背景:


某日,出口地银行收到一笔信用证项下交单,信用证46A第六条要求提交一份受益人证明,证明装货后一天内将装货报告电邮给申请人(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CERTIFYING THAT THE COPY OF LOADING REPORT HAS BEEN EMAILED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受益人提交的证明内容显示“THE COPY OF LOADING REPORT HAS BEEN EMAILED TO APPLICANT ON AUG 7TH,2015”,其他单据都没有显示具体的LOADING DATE,而提单显示ON BOARD DATE为8月13日,业务人员考虑到LOADING DATE早于ON BOARD DATE是合理的,在其他单据均相符的情况下,就按清洁出单了。三天后,开证行行发来拒付电,声称“BENE CERT AS PER 46A-6 CERTIFIES THAT COPY OF LOADING REPORT HAS BEEN EMAILED ON AUG 7TH 2015 INSTEAD OF 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


事实上,AUG 7TH 2015是否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谁也无从知晓,但开证行的拒付电又无可辩驳,因为仅从审单的表面相符规则来看,此受益人证明确实无法满足。审单员其实无需考虑实际LOADING DATE 是几号,只要照抄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就没有问题。本案中的单据均没有显示LOADING DATE,那么光写ON AUG 7TH,2015 就无法判断是否满足要求,也就是单据的功能没有实现。


然而,此案却引发了笔者的以下几点思考,不妨在这里作个探讨。


问题:


一、何谓LOADING DATE? LOADING DATE 与SHIPMENT DATE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


二、 涉及到日期的单据该如何审核?


分析:


一、何谓LOADING DATE? LOADING DATE 与SHIPMENT DATE之间有怎样的区别和联系?


LOADING 根据牛津词典的解释,就是“装货,装载,负荷”的意思,UCP并没有对LOADING DATE做过定义,而实际海运过程中却包含LOADING这一步骤,因而我们在信用证业务中接触LOADING DATE也不鲜见。


LOADING DATE也就是装载货物的日期。从福步外贸论坛上了解到,对于量小的货物,一般一天就能完成装载,那么LOADING DATE也容易确定。而对于大宗商品的散货船,可能需要几天才能装载完毕。比如3000吨的散装货,按照100吨/小时的装卸率,就需要30小时,就跨了两天。这时候是以开始装载的日期还是以装载完毕的日期作为LOADING DATE却没有定论。


SHIPMENT DATE即开船日期/发运日期。UCP二十条A款对此有具体的规定:除非提单载有表明发运日期的已装船批注,提单的出具日将被视为发运日期。而ISBP E7更进一步明确了“SHIPPED”、“LADEN ON BOARD”、“ON BOARD”这些用语在确定装船发运日期时的同等效力。尽管在海运实务中,货物装船的日期并不一定是开船日期,但这样规定无疑有助于统一标准便于审核。惯例中使用了“DEEM”一词,也反映了容许与实际的差异。


由此可见,LOADING DATE跟SHIPMENT DATE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但无论如何,LOADING DATE肯定是不晚于SHIPMENT DATE的。


二、涉及到日期的单据该如何审核?


本案中的受益人证明涉及到LOADING DATE在提交的单据中是无法判断的,然而证明本身并不需要体现这一日期,而只要显示WITHIN 1 DAY AFTER LOADING OF GOODS这句话就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了,我们可以从申请者的角度来分析提交这一证明的意图。本案中采用的FOB 贸易术语,也就是说申请人需要自行安排海运事宜,那么就要求受益人在完成货物装载后及时通知他以便掌握后续发运。而受益人提交的证明却显示了电邮通知的具体日期AUG 7TH 2015,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同时显示了LOADING DATE为AUG 6TH2015或者AUG 7TH 2015 也没有问题。关键是,无论以何种方式表达,其意义上是等同一致的。


在实务中,关于日期的案例层出不穷。尽管ISBP专门列了一章对日期进行阐述,我们仍然会遇到单据中涉及到日期问题存在争议,而仅仅依据惯例是无法得出结论的,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作出判断。涉及日期的争议往往出现在装船通知、邮递收据、受益人证明等等。以下对常见的几种类型做个分类梳理:


1.装运前单据有特殊


根据ISBP A12b款,如信用证要求单据证实装运前发生的事件,例如“装运前检验证明”,该单据须通过标题、内容或出具日期表明该事件发生在装运日当天或之前。也就是说,不一定要注明日期,也可以通过标题或内容来证明。但是,申请人的装运前通知却必须载明具体日期,而不可能通过标题或内容来满足。因为这是申请人自己发出的用于安排订舱装船的通知,标题或内容不可能显示BEFORE SHIPMENT,否则就违背了申请人想要掌握装运细节的目的。此类单据如果没有载明日期,就无法判断装运是否不早于申请人的通知,即属于不符。商会案例R.198就提到这种情况,此案中尽管没有发报日期,但收报日期是确定的而且早于装运日期,那么就满足了信用证BEFORE SHIPMENT的要求。


2.快递收据不简单


根据ISBP A10,快递收据用以证明寄送文件给规定的实体,仅在信用证明确规定的范围内审核,否则根据UCP600第14(F)条而非UCP600第25条审核。虽然快递收据并不属于ISBP A11明确需要注明日期的单据,但是,当信用证要求提交证明单据副本在装运日后的X个工作日内递送给申请人的快递收据时,为了履行该单据的功能,必须要注明日期用以判断是否满足信用证要求的递送时间。所以,此类快递收据也是需要载明取件日期的。在阎之大老师《ISBP深度解读于重要案例300》中有提到该类型的案例,结论是“由于取单日期是三个工作日内是否递送的证据,快递收据没有取单日期属于不符点。仅仅受益人证明中称‘ONE SET OF NON-NEGOTIABLE DOCUMENTS HAVE BEEN SENT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THREE WORKING DAYS AFTER SHIPMENT DATE’是不够的,随附的快递收据上还必须有符合要求的取单日期加以证明”,并且还提示了在事务中大家往往只注重证明语句是否符合要求,却忽视了快递收据日期是否在规定期限之内。另外,装船通知也属于此类范畴,需要载明日期。


3.船证明视情况


根据ISBP A4,证明类单据是否需要注明日期取决于所要求的证明类单据的类型以及其所要求的措辞和单据中显示的措辞。可见,对此类单据的审核不能机械地对照,而要根据单据内容进行判断。ISBP在此条款下特地举例,证明船龄不超过X年的船公司证明,不一定要载明日期,在不注明日期的情况下,可以通过显示船舶的建造日期,且该日期在装运日期前未超过规定的年份就满足功能了。然而,当信用证要求的是随船证明时,却必须要注明日期,作为判断其“随船”行为的依据。并且,如果随船证明的日期晚于装运日期,单据是不可接受的。ICC意见R217给出的结论是: “THE GROUP OF EXPERTS CANNOT SEE HOW A DOCUMENT CAN ACCOMPANY SHIPMENT IF THE DOCUMENT,AS IT APPEARS ON ITS FACE,IS ISSUED LATER THAN THE DATE OF SHIPMENT”。


4.检验证明有不同


尽管ISBP A12明确了包括分析证明、检验证明或熏蒸证明在内的任何单据的出具日期都可以晚于装运日期,但是,当信用证明确要求装船前检验证明时,其日期就如果晚于装运日期,就必须通过标题或内容表明检验在装运前发生。此时的检验证明就属于上述第一种的“装运前单据”范畴。ICC 意见R268的结论是:一份出具日期晚于装运日期的装船前检验证明,如果没有另外表明实际检验日期不晚于装运日期,或者没有通过标题或内容表明检验在装运前发生,那么是不能接受的,因该单据的名称本身意味着一种应当在或早于装运日发生的行为。而对于“卫生证”、“质量证”、“产地证”而言,则不包含这种行为,允许日期晚于装运日期。


5.提单的FREE DEMURRAGE日期引争议


根据UCP 14条D款,单据中的数据,在与信用证、单据本身以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参照解读时,无须与该单据本身中的数据、其他要求的单据或信用证中的数据等同一致,但不得矛盾。那么当信用证要求14DAYS FREE DEMURRAGE而提单显示14 DAYS FREE TIME时是否构成矛盾呢?


ISBP 745 D31.c款以及 E27.c款,对DEMURRAGE COSTS 和DETENTION COSTS作了解释,前者是卸货或卸货后的延迟费用,后者指迟还箱的费用,但对两者从时间上如何计算没有给出具体的说明,而对FREE TIME更没有专门的定义。从汇天网业务论坛了解到,提单的DEMURRAGE是指货柜到港后在码头的停留时间,也就是从货柜卸到码头开始计算,直到货柜被提出码头为止,FREE DEMURRAGE指上述期间内的免租期。DETENTION是指离港后到返回空箱的时间,也就是从货柜提出码头开始计算,直到空柜返回码头为止,FREE DETENTION指上述期间内的免租期。一般来说,FREE TIME是指 FREE DEMURRAGE 加上 FREE DETENTION。


由此可见,FREE TIME 与FREE DEMURRAGE是包含关系。在14 DAYS FREE TIME情况下,假如申请人用足14天的DEMURRAGE, 自然就没有FREE DETENTION可使用,但假如用了12天DEMURRAGE, 那么还有两天的FREE DETENTION。相对于在14 DAYS FREE DEMURRAGE情况下完全没有FREE DETENTION可用来说,对申请人反而是更有利的。但在出口实务中,按照审单的表面相符原则,我们仍然建议单据按照信用证原文照抄,以避免不必要的争端。


由此引申出来,同样信用证要求14DAYS FREE DEMURRAGE,而提单显示21 DAYS FREE DEMURRAGE的情况,则可以明显判断出不存在矛盾,相当于延长了免费用箱时间。这种情况笔者认为是可以接受的。


结论和启示:


通过以上的整理归纳,我们可以发现,在海运实务中涉及的很多行为是UCP所没有涵盖的,许多判断取决于对单据的性质、功能、具体内容和措辞的把握。尽管银行审单人员不必要也不可能掌握贸易涉及的所有领域的专业的知识,但缺乏必要的了解又如何判断单据的性质、功能?那么,作为一名国际结算人员,不得不需要对贸易流程中接触的各个领域尽可能多的了解。然而,这样的要求就使得信用证方式结算提高了门槛,从而违背了信用证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初衷。因此,我们更期待新版的UCP能够将国际贸易中一些常见的而未统一的用语纳入到标准中来。


其次,单据审核无需从文字上与证镜像一致,但必须从意义上不矛盾,这一点又是对审单人员理解能力的考验,而由于语言环境的不同,不同审单员的理解也会有偏差,这就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统一标准。


按照开证行承担信用证条款模糊不清的后果的原则,我们在进口业务中,应尽量避免开证中出现LOADING DATE、FREE TIME之类没有统一规定的用语,而是与申请人充分沟通后采用UCP已统一的用语。而在出口业务中,遇到上述未明确用语,应提示受益人,尽量照抄原文。确实需要明确的,则应当及时与开证行进行沟通以明确用意,避免交单后产生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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