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政策的不足及完善设想
由于退税政策的不统一,在政策出台时,政策的制定者尽管没有人为的把企业分成生产和外贸企业,但是由于存在着两种退税方法,执行者不得不按两种思维思考,因此政府统一现有的退税方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显然免退税
由于退税政策的不统一,在政策出台时,政策的制定者尽管没有人为的把企业分成生产和外贸企业,但是由于存在着两种退税方法,执行者不得不按两种思维思考,因此政府统一现有的退税方法显得十分紧迫和必要。显然免退税方法不适合统一运用,它不符合客观规律,进项税金尤其是水、电、燃料、动力的进项税金对生产企业不可能分为内销和外销,所以免退税不可能应用于生产企业。那么免抵退税可不可以应用到外贸企业上来,答案是肯定的。但是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过于复杂,并且仍然和征税存在着一定的脱节,必须改进现有的免抵退税办法,才能统一现有的出口退税政策。
一、免抵退税方法的改进主要内容
统一退税方法,取消免退税方法,简化现行的免抵退税方法。按“先征后退”办法原理,将出口收入纳入征税管理中,取消现行的征退税两条线,保持与现行免抵退税办法计算结果一致。主要内容是有以下几点:
1)确认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概念: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和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的计算
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货物销项税额(含外销收入)-当期进项税额-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税率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外销收入-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退税率
免税进口料件组成计税价格=进口料件到岸价+海关实征关税+海关实征消费税
外销收入=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额和当期增值税免抵税额的计算
(1)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2)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纳税额=0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3)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0时
增值税应退税额=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
免抵税额=0
(4)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0时(主要因退运、进料加工抵扣)
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增值税应纳税总额
增值税应退税额=0
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留待下期继续抵减
免抵税额=0
简化办法原理上要求单证齐全计算当期增值税应退税总额,它将出口收入完全纳入征税中,实际上是要求企业举证该收入符合退税政策,避免了预免预抵问题的发生,废除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单证不齐、单证补齐等现行管理中复杂且混乱问题。促使出口企业进一步提高及时办理和索取证明其货物出口销售所必需的各项法律文书单证的主观能动性。这种方法完全可以应用到现在的商贸企业中,统一退税政策变成可能。
二、综合调研,取消部分产品退税政策,稳定退税产品的退税政策
稳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对企业很重要,对保持政府的诚信同样很重要。因此,政府部门应对现行的退税产品综合调研,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大面积取消退税率,尤其是取消不可再生类、高能耗、高污染类产品的出口退税政策,同时考虑恢复出口退税零税率政策,将实行出口退税的产品做到应退尽退,稳定出口产品的退税政策。从心理预期来看,取消退税率出口企业可以接受,将不退税产品恢复到零税率、完全退税会受到出口企业的欢迎,而将退税的产品降低或取消退税率则会导致政府的决策地反复、失去政府的信誉。
三、改变退税管理单据的审核重点
1、税务部门退税政策执行中应取消收汇核销单的管理,淡化报关单的管理,重点转向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在退税管理中,核销单的处于最轻的地位。退税政策的本身是不需要核销单,即使企业没核销应收帐款是外币的也完全可以退税,核销自身也有外汇管理局在监控,退税需要核销单是为了保证国家外汇收入手段之一,但就目前的我国外汇储备状况及采取的浮动汇率的汇率政策,取消退税核销单的管理应不会出现外汇外流的情况。因此,取消退税核销单符合现在的经济运行的实际。
2、在报关单方面,现行的免抵退政策采用报关单作为参考依据,明确提出以企业的出口发票、实际记账为准,提出收入调整概念,税务机关报关单的管理会更加淡化,税务机关才可能将大量的精力集中到增值税发票的管理。
四、将出口企业的退税管理纳入属地化管理即实行征退税一体化。
尽管免抵退税在执行中仍存在脱离征税的管理现象。但是已经实现了属地化管理,免退税由于政策的特殊性,在全国则还没有实现属地化管理,保持着适当集中的方式。为适应进出口经营权放开的局面,政府取消免退税方法,实行统一的简化免抵退税方法,则会轻松实现商贸企业退税的属地化管理。
参考前期相关文章:
《简化“免、抵、退”税办法的思考》
《出口货物征税的思考》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