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空白汇票出差错 寄错地址被兑现
2014-10-04 12:01918
某集装箱班轮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本应寄给某公司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一周内先后错寄给了海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20万元,海运公司将这两份汇票兑现入账。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海运公司答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集装箱公司20万元。
某集装箱班轮公司财务人员工作失误,将本应寄给某公司的两份银行承兑汇票,一周内先后错寄给了海运公司,汇票金额共计20万元,海运公司将这两份汇票兑现入账。在法官的调解下,被告海运公司答应在一定期限内返还集装箱公司20万元。
集装箱公司的经营业务主要是租船用于运输,在同一时间租过被告海运公司的3条船和另一家C公司的3条船,两家公司的船名相似,财务做账也是按船名来做。这笔20万元的承兑汇票加盖了背书章,没有填写被背书人。集装箱公司财务会计先后于2012年6月11日、6月18日将这两笔空白的承兑汇票错寄给了海运公司。
审理中,原告集装箱公司表示,海运公司不应当取得这笔款项。原告还提出,该汇票已兑现,兑现人是某工贸公司。原告向法庭出具了该工贸公司的证明,即该工贸公司明确表示与被告存在业务往来,该两笔汇票是从被告处取得,被告用于支付油费。
被告海运公司不同意此种说法,一口咬定没有收到原告这两笔汇票。即使收到相应快递,也是原告对其的欠款。在法庭上,被告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主审法官向银行调取了该两笔有争议的银行承兑汇票信息,表明涉案汇票上载明汇票的上家是某物流公司,下家是某工贸公司,原告是涉案汇票的合法持有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后,被告海运公司同意返还该笔不当得利。
票据圈小编提示您,空白背书的票据再转让时,一般采取三种方式:
(1)以单纯交付票据的方式转让。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由于票据上并未记载持票人的名称,所以,他在转让该票据时,只要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受让人,就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2)再以空白背书的方式转让。即以空白背书方式取得的票据再转让时,由持票人在票据背面签章,但并不记载受让人的名称,该票据交付给受让人后即产生票据权利移转的法律效力。
(3)由空白背书票据转为记名背书票据。即取得空白背书票据的人,冉行转让票据时,在自己背书签章时,同时记载被背书人的名称,完成背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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