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行资深专家呼吁建立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

詹向阳 | 2014-09-04 16:17 735

利率市场化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货币政策调控效果以及夯实金融产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应以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依托,增强定价能力,夯实发展根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推进。

  利率市场化是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环节,对于优化经济结构、提升货币政策调控效果以及夯实金融产业竞争力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然而,利率又是经济金融中最为活跃和敏感的元素,利率市场化改革牵涉面广,影响程度深,稍有不慎,不仅不能激发出发展的动力,反而会危及经济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商业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主体,应以同业定价协调机制为依托,增强定价能力,夯实发展根基,确保利率市场化改革平稳推进。

  银行在市场利率体系构建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自1996年启动以来,按照“先外币后本币,先贷款后存款,先长期后短期,先大额后小额”的顺序渐次推进。截至目前,我国的利率体系实际是由管制利率和市场利率混合组成的:货币市场与债券市场的利率是由市场自由决定的,存贷款利率浮动区间上下限的管制虽已大大放宽,但在民间融资高度发达的背景下,央行制定的存贷款基准利率以及银行在此基础上自定的利率,都与市场实际利率严重脱节,因而被看做管制利率。这种“利率双轨制”割裂了金融市场的内在统一性,使得货币政策传导机制受阻,货币政策利率工具难以覆盖全市场。因此,未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就是要逐步压缩管制利率的范围,淡化管制利率对经济金融的直接影响力,最终使市场成为利率定价的主体。

  在我国这样一个以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系里,商业银行在利率决定和传导过程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银行是存贷款利率定价的主体。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攻坚阶段,贷款利率上下限和存款利率下限的管制已经全面取消,存款利率浮动区间上限也已放宽至基准利率的1.1倍,银行存贷款定价的自主权被显著扩大。第二,银行是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人,其经营决策和交易行为会显著影响到市场类金融工具的价格。例如,根据粗略统计,企业债券的30%和中期票据的50%都是由商业银行持有的。第三,部分银行的报价是基准利率形成的基础。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Shibor)是我国货币市场的基准利率,是由18家信用等级较高的银行自主报出的人民币同业拆借利率计算确定的算术平均利率。此外,央行2013年末推出了贷款基础利率(LPR)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9家商业银行组成报价团报出的贷款基础利率,将逐步成为信贷市场的定价基准。

  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是当前经济金融体系的“稳定器”

  从各经济体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践经验与教训来看,在利率自由且同业之间缺乏协调的情况下,完全竞争的银行定价常常会出现不计成本的“恶性”竞争乱象。为争抢存款客户和贷款客户,各银行可能会竞相提高存款利率、压低贷款利率,从而导致银行业利差急剧收窄,大量资本和资金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能会因无力支撑而破产倒闭,严重情况下甚至引发局部或者全局性金融危机。因此,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完成和政府定价管制退出之后,应当依托银行同业定价协调机制来弥补利率管理的真空,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持银行业的整体稳定和国民经济平稳运行。

  以美国为例,取消利率管制后,金融机构运用利率手段的竞争日益激烈,中小金融机构由于信用程度逊于大型商业银行,不得不以高于金融机构平均存款利率和低于金融机构平均贷款利率来吸引客户,导致成本上升,收益减少。为追求盈利,这些中小金融机构不得不大举进军高风险的业务领域。20世纪80年代,破产倒闭的储贷机构超过1000家,美国政府花费1500多亿美元才化解了这次危机。反观日本,利率市场化以后,货币管理当局对于面向公众的存贷款利率仍施加一定的限制,形成一种卡特尔利率,从而减少了非理性竞争行为,维持了银行业合理的利润水平,帮助大量中小金融机构平稳度过了改革阵痛期。由于卡特尔利率的制定基础仍然是市场竞争中形成的利率,因此可被看做银行同业利率协调定价机制的变种。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一方面,经济金融体系的市场化基础还不坚实,市场竞争的秩序、习惯和各种协调机制尚不完善。在实践中往往容易出现“一放就乱”的情况。随着存贷款利率管制的放松,不规范竞争甚至违规现象频繁出现。以存款为例,各家银行在业绩和考核的压力下,每到月末、季末时点,“高息揽储”等短期行为就会特别严重,有些银行甚至开出了日息0.2%的天价(折合年利率72%),不仅干扰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损害了银行业的信誉和稳健形象。在贷款方面,则存在着“垒大户”等形式的非理性竞争。一些客户可以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采取多头授信、多头贷款的形式,获得了远超自身偿还能力的贷款,从而导致银行体系积聚了大量风险。这也反映出当前我国商业银行在抢客户、抢市场的同时,同业之间的信息分享和协调较为缺乏。

  另一方面,我国银行业发展具有高度的不平衡性,不同银行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收益结构、风险管理和定价水平差异较大,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可以避免中小银行风险的集中暴露,保证国民经济的稳健发展。目前,大中型银行信贷资产占比已逐步降至50%~60%,存贷款利差收入占比也降至60%左右。但大量区域性中小型银行对信贷资产和存贷款利差收入的依赖度仍在80%左右,难以承受利差的急剧收窄。一旦出现中小银行的集中破产,就会侵蚀金融业赖以生存的信用和信心基础,使公众对整个行业产生怀疑甚至失去信心,由此引起的传染效应,将对存款人、投资者和消费者,以及对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害。同业定价协调机制可以营造稳定的价格环境,保持中小银行传统存贷款业务和收益的稳定增长,为这些银行开发新的业务模式和寻找新的增长点提供缓冲的空间。同时,同业协调机制所形成的利率标杆,也可健全基准利率体系和完善市场收益率曲线,对中小银行而言,可规避其定价能力较弱的“短板”,拓宽其发展空间。

  银行同业利率协调定价机制的框架设计

  根据我国的情况,在同业协调机制建设中,有两个方式可以考虑:一是以中央银行的基准利率为主导,围绕基准利率,以大银行为标杆,发挥大型银行的引领作用,通过大型银行在竞争中的默契和克制,维护整个银行业市场的良好竞争环境。二是发挥银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作用,以行业组织为纽带,保持市场竞争主体间的沟通、协调及信息分享。比较来看,笔者认为,为了确保银行利率同业协调机制的有效运行,最好依托银行业协会的组织优势,由协会成立同业定价协调委员会,专门负责协商确定同业协调利率及费率。

  定价协调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应遵循如下原则:一是发挥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稳定器作用,对市场份额达到一定标准(如5%)的银行可每家给予一票;二是尊重中小金融机构的权利,给予一定的票数(不低于1/3),吸收一定数量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中小银行加入进来;三是引入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央行、银监会、财政部、发改委等)的专家,增强委员会的权威性,更好地贯彻各项宏观政策。

  银行同业定价协调的内容应包括:一是最优惠贷款利率。这是各银行机构对信用等级最高的优质客户发放贷款的最低利率。其他各类型的客户和贷款品种可以在此基础上根据风险状况加上不同点差,但不得低于此利率。二是人民币小额存款利率。这是各家银行针对一般小额存款的利率上限。三是部分中间业务费率。在银行执行市场调节价的中间业务中,有一些业务量庞大、涉及广大客户和公众利益的品种(如跨行查询取款、异地存取款、银行向第三方支付机构转账等),各家银行费率不一,易引起无序竞争和公众质疑,因而应当纳入协调范围。

  其中,最优惠贷款利率和小额存款利率作为主导协调利率,既要灵敏反映央行基准利率的变化并及时作出调整,又要考虑到存贷款利率具有一定的粘性、变动幅度不宜过于频繁。协调委员会可在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中选取几个重要性高、应用范围广和成交量大的利率(如3个月Shibor利率和1年期、2年期、5年期国债即期收益率),通过加权形成指标利率,然后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银行系统资金余缺状况和业务运营结构,协商确定主导利率。委员会盯住指标利率的波动,当其在一定期限的移动平均值波动达到一定幅度时,则对主导利率水平进行调整。

  从我国银行业利率协调实践和国际经验来看,必须建立明晰的恶性竞争认定和严厉的惩罚机制,以维护同业利率协定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例如,如果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在一段时期内多次以高于协调存款利率上限吸收存款或以低于最优贷款参考利率发放贷款时,就可被认定为恶意价格竞争行为,银行业协会应对相关会员单位采取经济性或非经济性的惩罚和制裁措施。

  监管机构应为银行同业协调定价机制“保驾护航”

  首先,要着力培育商业银行的定价能力,更好地发挥利率在资源配置中的引导作用。为此,一方面,监管机构要鼓励商业银行实施产品和业务创新,扩大银行自主定价的范围。例如,参照相关国际经验,推动同业存单等替代性金融产品创新,既能为传统的存款产品准确定价并提供流动性,也能为利率并轨积累经验和提供必要的技术准备。当大额可转让存单由同业拓展到个人和企业后,取消存款利率管制的市场基础就基本具备了。另一方面,监管机构还要尽量减少对银行定价权的干预。例如,对于中小企业等弱势领域的贷款,允许银行根据资金市场供求状态以及客户的信用级别自主确定信贷资金价格,如果无视经济规律,强行对贷款设置价格上限,不仅不利于增强商业银行风险甄别和产品定价的能力,而且有限的信贷额度必然对中小企业产生挤出效应,反而会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可得性。

  其次,注重发挥大银行在定价协调机制中的标杆作用。这方面我国香港地区银行业的经验可以提供很好的借鉴。利率市场化后,汇丰、渣打和中银香港在香港地区银行业中发挥了定价中枢和市场风向标的作用,其他银行的定价一般都参照这三家银行的标准进行微调,从而保持了整个银行体系利率水平的平稳。银行业具有典型的规模经济效应,较之中小银行,大银行资本实力雄厚,信息科技水平高,内控和风险管理制度健全,因此,从监管机构的角度看,应避免对大型银行的歧视性监管政策,而应通过放宽管制的方式,充分发挥大银行的市场主导作用,维护理性、健康的市场竞争秩序。

  最后,强化监管,避免个别银行试图借Shibor报价机制或同业定价协调委员会来操纵市场价格。伦敦同业拆借利率(Libor)在全球金融市场中扮演着基准利率的重要角色,但在金融危机中,巴克莱银行等金融机构被发现通过操纵Libor牟利,从而严重损害了Libor的公信力。为避免这种情况,一方面监管机构在确认Shibor报价行和同业定价协调委员会参与行资格时,应要求其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报价部门与交易部门严格分离,一旦发现违规行为,不仅要取消资格,而且要施以严厉的惩罚;另一方面要适当引入符合条件的中小银行,增强Shibor和同业协调定价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系中国工商银行金融研究总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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