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与担保贷款的区别

2014-08-29 15:16 8632

保理商提供融资但保留追索权的保理,最易使人与担保贷款相混淆。担保贷款中则存有两项债权,一项为对卖方的贷款债权,一项为卖方(在让与担保中为担保方)对买方的应收帐款债权,二者为主从关系,后者为前者的担保。

  保理商提供融资但保留追索权的保理,最易使人与担保贷款相混淆。这里所说的“担保”既包括以应收帐款为标的的权利质押,也包括《民法典(草案)》中的热门议题——让与担保。保理与担保贷款的易混淆处在于:从保理商角度分析,在业务的前期都对外给付了资金,在后期又都有款项回收,应收帐款在不同程度上起到了“媒介”作用;若从卖方角度分析,则在前期“丧失”对应收帐款的处分权,在后期则又“取回”处分权。但从法律角度分析,二者却存在明显差别。  

1、债权数量不同。保理业务中,债权只有一项,即基于应收帐款请求买方付款的权利。该权利本由卖方拥有,后转让给保理商,在发生追索的情况下,再次转让给卖方,虽然如此,该债权的内容始终未发生变化。担保贷款中则存有两项债权,一项为对卖方的贷款债权,一项为卖方(在让与担保中为担保方)对买方的应收帐款债权,二者为主从关系,后者为前者的担保。 

2、保理商对于应收帐款的权利不同。保理业务中,保理商取得应收帐款的“所有权”,理论上可以自由处分,不受卖方的限制(但为使追索权行使顺利,这种处分一般不应改变债权的内容)。而在权利质押贷款中,取得的应收帐款质权属定限物权,受卖方所有权的限制,不能自由处分;在让与担保中,担保方虽取得应收帐款的“所有权”,但仍以贷款未获清偿为变现的前提。 

3、卖方能否自主回赎不同。保理业务中,卖方无权通过支付对价回赎已转让给保理商的债权,除非保理商同意,在有追索的情况下,卖方的回赎实质是一项基于保理协议产生的义务而非权利。在担保贷款中,卖方可以通过对借款的清偿,恢复对出质或让与标的完全的权利,资金方不能施加任何限制。此外,回赎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在保理业务中通常是保理商未获清偿的那部分应收帐款,在担保贷款中则为应收帐款的全部。  

4、其他不同。在有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通常还向卖方提供分户帐管理、催收等服务。在保理商赢利手段方面,保理业务收取的是保理费及管理费,对于贷款,资金方仅收取利息。

转自:德融晟商业保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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