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外汇资金管理改革试点深化
记者张忱报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本报北京4月27日讯 记者张忱报道:近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通知,决定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规定(试行)》,在前期试点基础上,深化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试点。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深化改革试点的改进和创新主要包括:创新跨国公司账户体系、便利跨国公司资金集中运用、进一步简化单证审核、对外债结汇采取负面清单管理等。该负责人认为,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不同于现行区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体制,打破了经常、资本常规管理界限,以公司治理结构相对良好的跨国公司为载体,通过国内、国际外汇资金主账户管理方式,分别集中管理境内、境外成员单位外汇资金,降低整体结算及汇兑成本,赋予企业更大的资金运作空间,体现了服务实体经济的特点。
据了解,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自2012年底开始试点,外汇局在12个省市开展了三批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参与试点企业73家(包括2247个境内外成员单位),12家中外资银行成为试点合作银行。试点取得明显成效。一是大幅降低了企业财务成本,实体经济受益显著。如北京地区1年来累计为试点企业带来上亿元人民币综合收益。二是进一步优化总部经济政策环境,促进产业结构升级。试点过程中,有的跨国公司将中国区财务管理中心提升为亚太区财务管理中心,有的在中国设立了全球区域结算中心。三是提升银行国际竞争力。通过为跨国公司提供资金管理创新服务,有的试点银行稳步增加市场份额。四是突破现有管理框架,为探索主体监管和资本项目开放积累了有益经验。五是风险防范措施到位,外汇收支风险整体可控。
据外汇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上年度外汇收支规模1亿(含)美元以上的跨国公司(成员企业合并计算)或单一企业集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只要具有真实业务需求、具有规定的管理措施和手段、近三年无重大外汇违规行为、货物贸易分类结果为A类,均可以开办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营管理试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