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会议纪要】互联网金融要鼓励发展和适当监管

2014-03-08 22:45 770

信息处理。在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处理,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一、争议互联网金融的本质
 
  《互联网金融手册》课题组认为,互联网金融可以概括为三大支柱:
 
  第一,支付。在互联网金融中,支付以移动支付和第三方支付为基础,在很大程度上活跃在银行主导的传统支付清算体系之外,并且显著降低了交易成本。
 
  第二,信息处理。在互联网金融中,大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信息处理,提高了风险定价和风险管理效率,显著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的信息处理是其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最大区别。
 
  第三,资源配置。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效率是其存在的基础。在互联网金融中,金融产品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交易可能性边界极大拓展,资金供求的期限和数量的匹配,不需要通过银行、证券公司和交易所等传统金融中介和市场,完全可以自己解决。课题组认为,任何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只要在支付、信息处理、资源配置三大支柱中的至少一个上具有上述特征,就属于互联网金融。但也有专家认为这一定义过于宽泛,使得互联网金融的范畴模糊。
 
  课题组认为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模式存在很大的不同。传统金融模式,连接储蓄存款人和借款人的是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供求双方通过互联网市场进行各种交易,包括期限匹配、数量匹配、风险定价,等等。传统金融的创新和互联网金融创新也存在不同。传统金融创新主要是利用金融工程技术和法律手段,设计新的金融产品,从而提高市场的完全性。
 
  互联网金融创新主要是指互联网技术和精神对金融交易和组织形式的影响。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金融交易可能性边界大大拓展,交易成本和信息不对称程度大幅下降,金融的民主化、普惠化特征充分显现。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一大特征在于将金融和非金融要素捆绑在一起,模糊了金融产品和非金融产品的界限,例如,余额宝、打车软件、京东白条、P2P网络贷款、众筹等。
 
  但与会专家的另一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区别仅仅在于对大数据应用程度的不同,并不存在严格的界限。互联网金融业和传统金融业都是建立在数据和信用这两个维度上。阿里巴巴和支付宝等互联网金融企业,做得最有意义、最重要的事情就是通过网络交易产生的大数据,构建了某种信用体系。
 
二、争议互联网金融的去中介化特征
 
  课题组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核心在于金融资源的交易可以在互联网上直接进行,而不需要通过金融中介,因此互联网金融存在去中介化的特征。资金数量的多少、个人的偏好和时间安排,都可以通过互联网直接交换。这样,资金使用效率可大幅提高,甚至没有闲置资金。而由于交易成本的消失或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市场资源配置存在达到瓦尔拉斯一般均衡的可能。
 
  不过更多的与会专家认为,这一设想过于理想化。互联网金融虽然可以降低交易成本,但并不能完全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只要信息不对称问题继续存在,金融中介就有继续存在的理由。券商、银行,甚至信用评级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等在解决金融资源供给方和需求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仍可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这种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和壮大,无非是为降低原有的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某种可能,但其发展壮大却会产生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互联网金融只是使得一些新的金融中介崛起,替代了原有的金融中介。例如,互联网金融对信息分析、数据分析的需求会增加,对投资顾问、律师服务的需求会增加,对评估师、担保机构的需求也会增加。
 
三、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是否应该特别对待
 
  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互联网金融创新和传统金融创新的理论逻辑和创新路径均存在不同,因此,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区别于传统金融。传统的金融监管有两种逻辑,一是机构逻辑,二是产品逻辑,但这两个逻辑在互联网金融领域均行不通。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难点就在于理论基础上已经开始动摇传统的金融创新以及对金融产品的定价。
 
  例如,以余额宝为代表的“第三方支付+货币市场基金”合作产品,既有充足的流动性(因而可视为货币),又可以获得正的收益率(因而可视为金融产品),从而打通了投资与支付的界线、金融产品与货币的界线,从而对货币政策和金融监管带来难题。
  随着此类产品的进一步壮大,这些支付工具联合起来就可能变成某种意义上的“小央行”,即央行之外的清算系统,从而颠覆了整个支付市场,挑战央行的权威地位。
 
  另一种观点认为,无论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其基本原理并无不同,因此,对他们的监管,一些基本的原则均要遵守。例如,对于不涉及公众利益的金融产品和形式,无论是互联网金融还是传统金融,皆可以通过培养“愿赌服输”“风险自担”的原则来让市场充分发挥调节作用。但如果一个新业态的发展,涉及到公众利益,则政府必须履行监管职责,而这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也并无不同。
 
  例如,余额宝的出现,让支付宝受到公众的更多关注。目前,余额宝已经有几亿的用户,承担很大的信用转换风险,因此必须要有相应的资本金作保障,这跟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原理相同。不能只要求商业银行需要足够的资本金,而对余额宝则不作要求,这会涉及到公平、公正问题。无论是证监会对余额宝的监管,还是央行对支付宝的监管,都需要在鼓励创新的同时坚守风险防范的底线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总体来讲,目前各国对互联网金融都还是宽松型监管,可以形成借鉴的制度并不太多。因此在监管和发展的理念上,我国还是应坚持冷静观察,积极支持创新,为行业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同时,完善相应的政策体系,坚持基本的原则。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上,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各部门均要各司其职,同时也要更多地合作。
 
  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很多活动是在不违法、不合法的状况下进行的,很多方面要通过自律解决。可成立互联网金融协会等各类行业组织,对该行业进行自律管理。政府在介入之前,或者政府发布行政法规到立法阶段的一些制度上的缺陷可以交给行业自律协会解决。
 
(本文是2014年2月22日召开的互联网金融外滩论坛第2期闭门研讨会的会议纪要,由上海新金融研究院研究部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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