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产企业出口退税分析

2007-09-14 00:00 835

生产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实现退税资金时间效应最大化呢?笔者就新办出口货物企业免、抵、退税筹划提供如下分析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

  生产企业如何充分利用免、抵、退税优惠政策,实现退税资金时间效应最大化呢?笔者就新办出口货物企业免、抵、退税筹划提供如下分析思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工程二期完善与拓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规定,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自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发生的应退税额,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12个月后,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则不实行按月退税的办法,而是采取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年底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一次性办理退税的办法;如该企业属于小型出口企业以外的企业,则实行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但文件对新成立的内外销销售额之和超过500万元(含)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其全部销售额的比例超过50%(含)的生产企业,如在自成立之日起12个月内不办理退税确有困难的,在从严掌握的基础上,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采取统一的按月计算办理免、抵、退税的办法。同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25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国家税务局正式审核批准的当期免抵的增值税税额应纳入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计征范围,分别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生产企业而言,只免抵不退税不但使企业失去了退税资金的时间价值,免抵税额还将承担4%~10%的税费附加。

  筹划思路一:新办生产企业加快出口进度,尽早实现出口内销500万元及出口比例50%以上两个指标,提前申请按月实施免、抵、退税政策。

  方案一,某县区新办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既有内销又有外销,增值税税率为17%,退税率为13%,2005年某月份报关出口产品一批,出口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00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收入300万元,当月购进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为68万元。

     该月应退税额计算如下:应纳税额=300×17%-〔68-200×(17%-13%)〕=-9(万元);
     免抵退税额=200×13%=26(万元);
     应退税额为9万元;免抵税额=26-9=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由于该企业出口比例低于50%,因而只能实行免、抵,应退税额9万元只能结转下期继续抵顶内销货物应纳税额,如果出口比例长期达不到50%以上,则分月计算的退税金额的时间价值流失从1个~11个月不等。

     方案二,假设该企业该月份出口额为300万元,内销额为200万元,则:

     应纳税额=200×17%-〔68-300×(17%-13%)〕=-22(万元);
     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
     应退税额为22万元;免抵税额=39-22=17(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由于该企业出口金额、出口比例均符合国税函〔2003〕139号文件规定,因而可以申请实行免、抵、退,如及时得到税务机关批准,企业即可获22万元退税资金。

     方案三,其他情况不变,假设当月出口销售额为500万元,内销额为0元。则:

     应纳税额=0×17%-〔68-500×(17%-13%)〕=-48(万元);
     免抵退税额=500×13%=65(万元);
     应退税额为48万元;免抵税额为17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7×8%=1.36(万元)。

     与方案二相比,方案三的出口退税额增加而免抵税额与前两个方案相等,因而可利用退税资金增加的时间价值效应是最大的。

     筹划思路二:在实现按月免、抵、退的基础上,尽可能地提高出口当月的进项税金,以实现免抵额小、退税额相对较大的目标。

     (1)假设方案二当月的进项税金为51万元,其他数据不变,则:
     应纳税额=200×17%-〔51-300×(17%-13%)〕=-5(万元);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应退税额为5万元;免抵税额为34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4×8%=2.72(万元)。

     (2)若进项税金为76万元,则:
     应纳税额=200×17%-〔76-300×(17%-13%)〕=-30(万元);免抵退税额=300×13%=39(万元);应退税额为30万元;免抵税额为9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9×8%=0.72(万元)。

     比较方案二及(1)、(2),(2)的计算结果不但退税额最高,且免抵额负担的税费附加最低。

     因此,新办货物出口生产企业要充分利用退税新机制,必须做到“三快”:出口进度快、单证回收快、进项抵扣快。企业应在初期着重开拓出口渠道,加快出口进度,重点保证尽快实现销售总额500万元及出口比例占50%以上两个指标,且尽可能提高出口销售额比例;同时加快收齐出口单证、进项发票的进度,实现发票早抵扣,单证快回收,适当调整月份间进项抵扣税额(尽量在出口月份前或出口当月抵扣),使出口月份相对减少免抵额,以降低附加税费的负担,使出口退税新政的效应得以充分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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