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存款保险机制加快发展民营银行(图)

2013-10-31 14:16993

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市场化方式分摊投保机构风险,补偿存款者损失,对于维护银行信用、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在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还要由发起人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适当赔付,即发起人要对银行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

力帆控股总裁、蓝洋金融执行董事兼总裁 胡定核

  胡定核

  2013年7月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2013年8月银监会针对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拟进一步放宽境内金融机构发起设立中资银行的条件;在9月举行的2013年夏季达沃斯论坛上,李克强总理强调:要推进金融机构的改革,特别是要放宽市场准入,让多种所有制金融机构有更多的发展空间,也使多层次的金融体系得以培育。

  这些政策措施意味着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起设立方式的巨大变革,银行业准入门槛进一步降低;表明民间资本多年来的“银行梦”有望加快实现,“民营银行”将成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新契机;释放了民营银行大门即将开启,民营资本将能与国有资本、境外资本在银行业领域展开公平竞争的积极信号。

  在改革信息的指引下,各地申报民营银行的热情高涨。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明确表示具有开办民营银行意愿的企业或组织已近20家,其中香江集团、苏宁云商、美的集团等多家民营企业正在积极筹办,希望获得民营银行经营牌照的“头筹”。

  在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关键时期,加快发展民营银行、构建竞争性金融生态不仅是盘活民间存量资本,加大银行业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支持力度的迫切需要,更是深化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促进我国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现实选择。为保证这一开创性的金融创新得以落地生根,还需要从制度和政策层面进行一系列配套改革,存款保险机制建设便是其中最核心内容之一,存款保险制度是民营银行持续健康的重要保障。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符合条件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缴纳参保费用组织建立保险机构,当投保者发生经营危机或面临破产时,保险机构向其提供财务救助,或直接向存款人赔付部分或全部存款的一种制度安排。

  存款保险制度采取市场化方式分摊投保机构风险,补偿存款者损失,对于维护银行信用、保护存款者利益、稳定金融秩序具有重要作用。长期以来,我国以政府信用为商业银行和存款者提供担保,即实行“隐性”存款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显性”存款保险制度,这是由我国金融市场不成熟、国有银行占主导的银行体系特征以及计划经济时代商业银行功能等诸多因素决定的。

  随着金融业市场化改革的稳步推进,特别是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建立“显性”存款制度是大势所趋,同时也是促进民营银行乃至银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稳健经营的迫切需要

  吸存放贷是当前我国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模式,存款是银行的生命线。由于民营银行在初创期体量小、网点少,很难与现有商业银行展开竞争,在存款利率管制放开的条件下,只能采取更高的存款利率来吸引客户。

  另外,民营资本具有天生的逐利性,民营银行服务中小企业的特征也意味着其面临更大的经营不确定性。这些因素共同决定了民营银行具有更高的风险。

  因此,促进民营银行持续健康发展除了需要强化常规的政策监管外,还需要健全市场监督与约束机制,这就需要建立完备的存款保险制度。

  一方面存款保险机构对参保银行负有支付责任,它们有动机监督银行的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另一方面,由于存款实行限额保险,并且稳健经营是存款者对银行信心的基础,存款者用脚投票的市场行为可增强银行经营的审慎性,同时也能更好地发挥市场配置存款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风险自担的必要前提

  此次由民营资本发起设立民营银行的一个重要条件在于“风险自担”。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指出,自担风险民营金融机构的要义在于发起人承诺风险兜底,避免经营失败损害存款人、债权人和纳税人利益。

  这意味着民营银行在用资本承担风险之后,还要由发起人对剩余风险承担连带责任,对存款人进行适当赔付,即发起人要对银行经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这种制度安排虽然可以有效约束银行的风险行为,但发起人承担的责任过大,会降低民间资本投资银行业的积极性,同时也增加了发起人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其他投资者和存款人利益的可能性。因此,这种发起人制度还必须配套存款保险制度,存款保险机构分摊银行经营风险,风险暴露时降低发起人的赔付责任,达到保护存款人利益和降低银行发起人、投资者损失的目的。

  市场退出机制的根本措施

  优胜劣汰是市场经济的自然规律。构建竞争性的行业结构除降低银行业准入门槛,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银行业外,还需要建立市场化的退出机制,确保“问题银行”有序、合理退出市场,杜绝“银行大而不能倒,小也不能倒”,这也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规范的竞争秩序的制度保障。

  银行业市场化的退出机制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多项制度协调配合,除健全银行业破产法律体系,明确商业银行关闭停业、兼并重组、破产清算适用的法律框架、司法制度、监管规则和处理程序外,当前需重点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建设,确立市场化风险补偿机制,堵住银行向政府和社会转嫁经营风险的渠道,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2008年金融危机期间,美国有逾400家银行破产,在高峰期平均大约每三天就有一家银行倒闭,然而存款人利益却并没有因此受到严重的损害,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相对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成立于1933年的联邦存款保险公司负责在银行破产时及时赔付储户被保险的存款,破产银行则按法定程序清算离场,从而保障了存款人的利益,不至于造成加大的金融秩序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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