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有效的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
抵押品就是被抵押作为偿债担保的资产。中央银行抵押品是指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允许或者要求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作为直接交易或偿债担保的资产。透明的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安排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操作效率的同时,明确的中央银行流动性救助规则和条件也会让市场知晓央行的态度和底线,防止道德风险。
抵押品就是被抵押作为偿债担保的资产。中央银行抵押品是指中央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中允许或者要求交易对手方提供的作为直接交易或偿债担保的资产。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则是一套对抵押品管理估价、风险评估及可接受性等一系列内容的规则,其主要目的是借助系统的制度安排,实现对中央银行抵押品种类及使用的灵活有效管理,最终达到支持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职责、保证中央银行资产安全性的目的。为了实现上述目的和功能,笔者认为要着重把握好三个构建标准:一是清晰透明的可抵押资产类型的认定标准;二是客观全面的风险评估体系;三是审慎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金融市场上任何资产都是有风险的,因此,在抵押品制度框架设计中,要在充分揭示交易对手方和抵押品风险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配置审慎风险控制措施,尽可能规避风险或将风险损失降到最低。
金融危机后抵押品制度发生的变化
危机后,美联储陆续推出了诸如短期拍卖工具、短期证券借贷工具和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等新的流动性支持工具,与传统工具相比,这些新工具或延长贷款期限,或扩大抵押品范围,或增加了流动性供给对象。单就扩大抵押品范围方面,短期拍卖工具(TAP)要求所有竞标者必须有足额的抵押品,抵押品范围同于贴现窗口贷款;在短期证券借贷工具(TSLF)机制下除以前可接受的抵押品外,美联储还接受满足一定条件的私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在一级交易商信贷工具(PDCF)抵押品包括适用于公开市场操作业务的所有合格抵押品,加上投资级别的公司债券、市政债券、住房抵押支持债券和资产支持债券。
为确保银行顺利获得融资,欧央行放宽了对抵押品范围和质量的限制,降低了合格抵押品评级门槛,对抵押品评级的要求降至“A-”以下,对信用评级达到“BBB-”的特定证券均可作为抵押品,同时修改特定资产支持型证券的适用要求,部分由汽车、个人或商业地产支持的资产成为合格抵押品。在折扣率方面,也由原先的“滑动折算制”改为“分级折算制”,从与相关债券的期限挂钩改为与期限和评级双挂钩。为向地方金融机构提供充足的资金,日本央行也降低了货币市场操作中对抵押品的要求,允许地方银行将地方政府私募的市政债券作为抵押,大型商业银行以政府机构贷款借据作抵押品的范围也进一步扩大。
从上述政策效果来看,通过扩大抵押品范围,首先以中央银行信用对此类资产的质量予以保证,使得中央银行的信用能直接扩展到金融市场,从而稳定此类资产的价格;其次通过对用于抵押的金融资产定价的规定,促进金融市场定价功能的恢复,稳定资产价格预期,促进金融机构资产负债表恢复;再次通过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注入流动性,缓解金融机构的流动性困难,减少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进而稳定金融市场,促进信用扩张。但与此同时,灵活的抵押品政策也伴随着一定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大量的购入风险资产,使得中央银行规模迅速扩张且变得异常复杂,同时风险资产面临着巨大减值风险,会进一步恶化其资产负债表,增加了资不抵债的风险;产生道德风险,市场会预期中央银行在未来会采用相似的方式,并把中央银行干预视为一种隐形保证,这将鼓励更多的冒险行为;潜在的通胀风险,在金融危机的情况下,因抵押品创造流动性渠道受阻,虽央行大量购买金融资产不会迅速推高通胀,但随着危机后流动性创造渠道的畅通,市场可能出现过多的流动性,带来物价上涨。
构建我国有效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的建议
2013年初,人民银行创设了公开市场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SLD)和常备借贷便利(SLF),并在6月份货币市场出现波动时,接受高等级债券和优质信贷资产等合格抵押品开展了SLF操作,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受债券市场发展程度等多重因素影响,目前我国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尚未形成系统框架,主要表现为:可抵押品仅包括国债、政策性金融债以及未到期已贴现商业汇票等,范围较窄;抵押品的合格性要求散落在各相关管理办法中,缺乏系统明确的规定;无论外评还是内评,都缺乏一整套对抵押品的风险评价机制,风险控制措施和工具更是无从谈起。总结主要发达经济体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特点及在金融危机后发生的变化,在构建我国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时,一方面需要提高抵押品调控金融流动性的能力,另一方面需要密切关注进而控制潜在的风险,从而实现提升货币政策有效性、维护金融稳定及控制通胀等多重目标。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构建框架应注重系统性。纵观发达经济体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均表现出了较高的系统化水平,对可抵押品类别、适用范围、合格性要求、责任部门、风险评价、风险管理、折扣比例及特殊情况下的紧急应对等方面都做出了比较详尽的规定,极大提升了抵押品管理的规范性、便利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我国在构建框架时,必须强化系统性设计出台《中央银行抵押品操作指引》,结合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操作实际,从抵押品管理指导思想等顶层设计到各管理环节的具体操作,再到各相关部门责权明确等方面作出科学合理、相互关联、相互制衡的制度安排。
二是构建框架应突出透明度。“预期效应”已经成为当代货币政策传导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央银行透明的制度可以引导市场主体的预期,从而会对市场活动产生影响,反过来可以帮助中央银行更加有效的实现政策目标。透明的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安排在减少交易成本、提高操作效率的同时,明确的中央银行流动性救助规则和条件也会让市场知晓央行的态度和底线,防止道德风险。
三是构建框架应遵循市场化。在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设计中引入市场化运作模式:根据市场流动性状况,运用一系列指标和压力测试确定不同时期的抵押品合格性要求;建立一整套外部评级机构准入和认可机制,结合内部风险评级体系,形成双评级制度;运用差别折扣比例,对贷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审慎要求、总量和速度比较稳健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品实行“常规折扣比例”,对于流动性管理不善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抵押品实行“惩罚性折扣比例”。
四是构建框架还需要配套性。中央银行抵押品制度框架需要财政部门、债券市场的配套措施。在国债发行方面,应注重短期、中长期国债的均衡发行与滚动发行;加快债券市场创新步伐,进一步丰富金融产品种类,形成信用级别由高到低、发行期限由短到长、发行量、增量和存量相匹配的可抵押品选择范围,中央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流动性状况适时逐步扩大可抵押品范围;完善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统一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托管系统,提供中央对手方清算(CCP)安排,降低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为抵押品交易交割和变现提供便利。
(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