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日报刊文: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不足

作者 | 2013-10-16 15:23 5789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对于反向标签,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践,若要特别标明“非转基因食品”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设定国家公信机关认证。

  转基因食品是利用现代分子生物技术,将某些生物的基因转移到其他物种中去,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其在形状、营养品质、消费品质等方面向人们所需要的目标转变。以转基因生物为直接食品或为原料加工生产的食品就是“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种新兴食品,转基因食品商业化还不到20年,由于转基因成分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还有很大争议,需要严格的、特别的规范,应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我国出台了不少关于转基因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但这些立法多限于部门规章,法律层次比较低,尚不能对转基因食品安全形成有效的、严格的规制。因此,亟待对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的立法进行完善。

  我国现行转基因食品立法的不足

  市场准入制度不规范。我国采取欧盟式的转基因食品特殊审批制度,但标准采取的是美国式的实质等同原则。卫生部2007年《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新资源食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在产品首次上市前应当报卫生部审核批准。”第八条规定,“卫生部建立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制度。新资源食品安全性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估、实质等同等原则。”该条取消了卫生部2001年《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个案处理原则。此外,检测标准没有具体规范,导致审批制度不透明。

  标签制度不完善。一是我国对转基因食品采取的是有范围的强制标签制度,且执行不力。目前规制我国转基因食品标识制度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农业部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其中明确规定,凡是列入标识管理目录并用于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应当进行标识;未标识和不按规定标识的,不得进口或销售。但是目录所包含的生物种类少,范围过于狭窄。而且对于转基因食品标识的管辖主体不够明确,不利于对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控制,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二是没有规定致敏标签,标签设定缺乏阀值是一个法律漏洞。转基因食品来自潜在致敏食物的,应当标注“本品转XX食物基因,对XX食物过敏者注意”。另外,我国将转基因成分的容许量严格限制为零的做法过于苛刻,与国际上通行的规定允许最低比例的做法不符,而这种要求在事实上也很难达到和认定。三是对于反向标签,我国没有任何的监管和认证机构。很多产品标明“非转基因”,但无任何认证,需要有所监管。

  责任制度不统一。一是市场准入责任不统一。对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相应的罚则,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定的罚款,但罚款的金额规定都各不相同。二是标签责任不统一。违反强制标签责任主要承担行政责任,但各个法律法规规定的惩罚措施也不一致。三是侵权责任不统一。由于转基因生物造成的损害可能是一种潜在的固有缺陷,上市前都获得有关机关批准,要证明其违反食品安全法或相关条例是非常困难的。另外,现有的规范都规定了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责任,要求生产转基因作物的农民承担未知的侵权责任,而获得高额利润的转基因技术持有的生物科技公司却不用承担任何责任,这是非常不恰当的。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

  规范市场准入制度。一是采取严格审批制度,对人体健康、对周围环境以及保持生物多样性等多方面进行全面评估。二是市场准入的审批标准和过程应该明确公开,允许公众参与,进行评价。在转基因食品的开发、研究、销售等决策的实施过程中,应充分发挥公众代表、新闻媒体的作用,听取民众意见,接受舆论监督。三是在市场准入批准通过后,对转基因食品安全还应当设立安全检测机制和安全预警机制,随时发现可能产生的危害,控制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的爆发,将危险消除于萌芽状态。四是建立一定的保护传统农业、有机农业的隔离措施,设置防护措施,给普通作物和有机作物留有一定的空间,处理转基因食品与普通作物和有机作物的关系。

  完善转基因食品标签制度。一是在基本立场上要坚持加贴标签制度。有鉴于我国转基因技术的发展水平和产业化水平较低,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尚未形成一定的竞争优势,加之进口的农产品中已经混杂了大量的转基因品种,我国应以科学为依据,在统筹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基础上,坚持加贴标签的观点。二是要增加致敏标签,规定阀值,对所有包含转基因成分超过阀值的食品实行强制标签,而对标明非转基因的食品必须经过检测或提供证据。这样一方面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也为出口到欧盟等国家扫清障碍。三是确定某种方法为法定转基因成分检测方法,只有这样,权威部门作出的有无转基因成分的检测报告才是真实可信的,司法部门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有一个评判的依据,便于作出令人信服的判决。四是构建反向标签制度。对于反向标签,可以借鉴美国的实践,若要特别标明“非转基因食品”的,需要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可以设定国家公信机关认证。

  统一转基因食品责任制度。一是统一各种法律规范中的责任措施。我国应该对现在散见于各种规范的转基因食品市场准入和标签制度责任进行统一规定,明确转基因食品责任制度的适用。二是提高惩罚力度,增加威慑力。由于食品本身销售价格不高,对于高利润的转基因食品而言,我国当前的惩罚措施没有足够的威慑能力。因此,还应适当增加处罚力度。三是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转基因食品是一个高风险产业,我们可以建立转基因食品安全保障基金,由社会来分担风险,以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益。(作者单位:西南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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