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宪容:民间资金入金融业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称《金融十条》),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内容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或金融业全面对民间资本开放。当前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业,就得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改革,就得全面放开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尽早实现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否则,希望达到好的市场效果是不可能实现的。
原题: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要有制度准备
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以下称《金融十条》),其中最引人注意的内容是允许民营资本进入金融业,或金融业全面对民间资本开放。
《金融十条》指出,当前中国金融运作总体是稳健的,但资金分布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合理。当前中国金融市场不能满足经济结构调整与经济升级转型发展的要求,因此,要加大对金融体系与金融市场结构的调整,以便更好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允许民间资金进入金融业就是中国金融体系改革的重要方面。
《金融十条》规定,要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允许发展成熟、经营稳健的村镇银行在最低股比要求内,调整主发起行与其他股东持股比例;尝试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金融租赁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等金融机构等。可以说,社会多年来一直在呼吁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有了突破性进展。这也应该算是中国金融改革又迈出重要一步。
本来,对于一个成熟、规范、监管有效的金融市场来说,市场准入是不存在所有制歧视的,即任何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并不取决于其资本之性质,而是要看进入之资本能否满足金融监管之要求及能否服务于实体经济。
不过,对于中国来看,情况则有很大的差别。一是尽管经过30多年改革开放,民间资本逐渐发展与壮大,但是民间资本积累时间毕竟很短,信用也没有真正形成。
二是金融市场的核心就是给信用的风险定价。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金融信用是市场长期演进积累的结果。但中国金融信用则是来自于政府,其完全是由政府显性或隐性担保。如果金融信用完全由政府担保,那么不同性质资本的行为方式可能会有很大不同。民间资本交易的信用完全由国家来担保,资本就可能偏好风险高的项目,因为风险高的项目收益率可能更高,但其风险则可转嫁给国家或全社会来承担;而国有资本的行为方式有很大不同,这在于国家对国有资本监管限制更多,风险偏好也会更小。早几年房地产市场出现许多现象与资本的这种特点有关。
政府允许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当然是希望能够让金融市场运作机制更为完善,市场竞争力更强,同时利用民营金融机构来解决当前中小企业融资困难(民营企业占中小企业绝对比重)及农村融资问题。但是,预期目标能否达到是相当不确定的。早几年国家就提倡发展小贷公司及村镇银行,事实上这些金融机构并没有得到快速发展及繁荣。原因不仅在于这些金融机构的发展受到现有制度安排的制约,而且在于这些金融机构并不能像商业银行那样轻松谋利,民间资本对这样的金融机构及市场兴趣不大。
民间资本真正感兴趣的,是银行之类的金融机构所具有的获利机会。政府对金融市场严格的准入管制、严格的价格管制及规模管制,使得银行资本能轻易获得高额利润。换句话说,商业银行能获得高额利润,并不是通过管理与经营获得的,而是因为管制政策使然。因此,早些时候,民间资本也希望政府放开这些管制。
所以,当前放开民间资本进入金融市场,特别是银行业,就得对国内金融市场进行制度改革,就得全面放开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尽早实现金融市场的利率市场化,否则,希望达到好的市场效果是不可能实现的。
更为重要的是,金融业是一个高风险并具有一定公共性的行业。如果其信用不是通过市场逐渐形成,而是政府担保,那么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之后,其追求高风险经营的特性,更容易聚集风险,增加市场不确定性。最近的“钱荒”事件就能看到,国内商业银行国有化成分越低,其风险越高。因此,民间资本进入国内金融业,制度安排上要先有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