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放民间金融要自信也要自律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随后,银监会发文对该意见进行解读,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于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支持作用,日前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其中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入股金融机构和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最吸引外界关注。
随后,银监会发文对该意见进行解读,称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对于动员社会资金进入实体经济、促进金融机构股权结构多元化、激发金融机构市场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民间金融,一直有两种分歧的观点,一种观点是力挺,认为从明清时期的银号开始,中国商人在民间金融领域走得比国有金融又早又好,一些制度比同时代的西方还要完备,民间金融对信誉看得比生命还重,而对市场机会的敏感也远甚于国有金融机构,所以对当下民间金融的开放不必多虑。
还有一种观点是存疑,近年出现一些因经营失败而跑路的民企经营者,这让他们的信誉打了折扣,还有一些民企经营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并不用来发展生产,而是用来填补骗局的亏空,甚至用于个人挥霍、赌博。一旦民间金融机构出现破产倒闭,由于牵涉人员众多,很可能引发社会的动荡。
两种观点都有其合理性,我们既看重民营金融的活力,也需警惕经营失败带来的风险外溢。总体而言,向民间开放金融资本市场还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对民间金融先做“有罪推定”。这些年国有金融机构所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其付出的代价也往往是高昂的。所以,民间金融关键不在于放不放开,而在于如何放开。
此前,一些地方也在尝试金融改革,比如发起设立或参股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金融组织时,但要么是胆子小、步子慢,要么是依赖于国有资本的参与才放心。以至于观察者对于这些改革前景都不太看好,现在国务院的意见释放了新信号:开放不是一步到位,而是步步推进,这个过程需要自信,也要自律。
首先,对于发起设立民营金融机构的投资者可以进行适当的遴选,设置一定条件和资格,比如对它们在非金融领域的发展年限、声誉状况、公司治理进行调查摸底。与国家信用适度担保国有银行不同,对于民营银行的投资者、经营者需要有严格的道德和法律要求,防止金融风险扩散成社会风险。在现实中,其实也有比较成功的例子,比如人们对于“支付宝”这样民间支付机构的信赖程度,丝毫不亚于对国有银行的信任,它与机构的所有权关系已经不大,关键在于制度的健全、技术的保障。
其次,民间金融的崛起需要遵循比较优势,即率先在民间金融资本比较活跃、民营经济比较发达的地方开展,这些地区既有大量资金转化成金融资本,也有对于金融资本的大量需求。民营银行可以较好地承担这种桥梁的作用,同时还能化解民间的借贷风险。同时,在利率管制和信贷管制方面,主管部门可以给民营银行一些宽松的政策空间,让它们有独特的优势和价值与国有银行错位竞争。否则小规模的民营银行不过相当于国有大行的分行支行,那么也就无所谓特别的活力。
再次,可以给民间金融设置一定的特殊风险保障机制,比如最低存款额限制,只接受存款50万元以上,这样避免一些风险承受力较小的普通群众牵涉其中;也可借鉴海外的经验,主要股东有明显过错,还可以“撕破法人的面纱”,追究无限责任。同时,还可以在规模、权限上设置详细的等级制,比如从小贷公司到村镇银行,再到区域银行,乃至全国性的银行,设置一个详尽的考核制度,只有等级上升之后,权限才能上升,保证风险逐级可控。
在银行之外,也需要对金融消费者进行风险教育和警示,因为银行不仅仅是推出存贷款业务,还有理财产品等,没有任何一种金融活动是零风险的。所以,无论是选择国有银行还有民营银行,公众都应该有必要的风险意识。同时,地方政府和行业监管机构既要认真监督,也要保持距离,确保不同所有制银行的公平竞争环境,尤其是不能随意干涉银行业务,避免国家信用为民营银行隐性担保留有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