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助法律制度防范金融系统性风险

2013-06-28 10:08 692

金融系统性风险可能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而产生,例如次贷危机中的信用违约互换。有时,单个或部分金融机构的倒闭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扩散,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并可能延伸至实体经济,最终产生严重后果。可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通过整体监管来控制和抵御整个金融系统性风险。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是经济运行的血脉。金融将社会储蓄动员起来,再将资本有效分配到各个实体经济部门,从而有力地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当然,在金融发展中有时会出现银行危机和金融危机,从而对经济和社会产生巨大破坏。1997年发生的东南亚金融危机和2007年以来的美国次贷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国际金融危机,充分证明了这一点。此次国际金融危机之后,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和对金融体系的宏观审慎监管在国际上引起了高度关注。人们更加认识到,法律对于金融的发展有着重要的规范和保障作用。为了抵御金融系统性风险,必须进行必要的法律制度设计。

  金融系统性风险产生的原因

  银行间业务紧密联系。银行之间有存款和债务关系,也有相互的支付清算。如果其中一个大型的银行不能在整个清算系统中支付它的诸多巨额债务,则与它关联的其他银行可能会陷入危机,形成银行间的连锁反应。金融系统性风险还可能由模仿性的银行挤兑而产生。当一家银行倒闭时,其他银行的储户担心这些银行也可能倒闭,所以抽回存款,这样便导致这些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以至最终也倒闭了。

  在金融企业中一般都存在高风险的金融杠杆。在美国次贷危机前的房地产市场泡沫中,许多银行、对冲基金和其他金融企业都通过在债务市场中大量短期借款而继续投资于与抵押贷款相关联的证券上。高风险的金融杠杆意味着在市场不利的情况下,经营失败的几率比较高。

  金融系统性风险可能通过金融衍生产品的交易而产生,例如次贷危机中的信用违约互换。如果其中一家金融机构不能清算它的衍生品,则会引起其他金融机构连锁不能清算进而倒闭的反应。可以看出,金融系统性风险正是来自金融体系内部,而不是外生的。

  事前防范的法律机制

  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制度,应认识到整个金融体系均衡的重要性,将金融体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保护。对金融体系风险的事前防范非常重要,这就需要构建相应的法律制度。

  构建完备的银行资本制度。在银行的资本结构中主要是债务资本,这是银行比较脆弱、容易受到风险冲击的主要原因之一。而资本要求制度正是针对这一弱点进行的制度设计,以增强每个银行的风险抵抗能力,减少银行倒闭的可能性。为此,须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关于众多银行在危急的时候共同开始缩减资产的问题,二是银行在好的时期更倾向于利用债务资本而非股权资本进行逐利的问题。解决这两个问题,首先应构建和完善下列具体的资本要求制度。一是随时间而变化的资本。它要求银行在好的时期比坏的时期维持更高的资本对资产的比率。二是高质量的资本。从提高银行抵御个体风险和系统风险的长远角度看,商业银行改善资本结构的最终途径是不断提高经营管理质量,减少不良贷款,提高盈利能力,从而提高普通股的市场吸引力,吸引来更多的普通股投资者。三是充足的现金资本。银行缩减资产则意味着收缩信贷或者抛售资产,这在金融危机时期会恶化市场和经济环境。应通过立法规定,对于低于法定最低资本充足率的银行,监管者要激励并规范银行通过发行股票等方式到市场上去筹集现金资本。四是或有资本。或有可转换债券是指假如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或者股票价格下降到一个事先规定的界限时,发行该债券的银行便能自动将该债券转换为股本。

  建立杠杆率制度。杠杆率的计算非常简单,即一级资本数额除以总资产数额。但是这种简单的、非常透明的比率却可用来衡量在单个银行或者整个银行体系中杠杆的积累,进而反映出风险的积累。

  建立流动性制度。流动性标准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融资比例。前者要求银行必须拥有在紧张时期能够维持一个月的高质量的流动性资产,后者要求银行要拥有超过一年的最低数量的稳定融资途径。这两种流动性标准对于银行体系抵御金融系统性风险具有重要意义。

  控制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现代金融集团的出现,极大地增加了金融业的复杂性和相互间的关联性,增强了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金融集团内部的各种错综复杂的关联交易是最易积累和传递系统性风险的,因而对金融集团内部关联交易进行立法和监管上的控制是抵御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一个重要途径。我国应对金融集团和金融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进行专门立法。

  规制信用衍生品。双边的通过柜台交易方式进行的信用违约互换市场会产生威胁单个金融机构和全球金融体系的安全风险。我国应通过立法规定信用衍生品须通过交易所进行集中交易和集中清算,人民银行可针对部分信用衍生品给予豁免,但必须对这些豁免的信用衍生品设定担保要求。为防止因清算主体倒闭而引起的系统性风险的爆发,还应规定在特殊或者紧急的情况下,人民银行可以向被集中化的清算主体提供贷款。

  建立多功能存款保险制度。我国应建立一种多功能的存款保险制度,使存款保险公司同时拥有存款保险和监管银行的职能。这样将有效防止银行挤兑的发生,预防局部的银行危机上升为系统性金融危机,并能控制银行的过度风险行为和遏制银行的道德风险,从而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

  事后救济的法律机制

  金融系统性风险最好通过事前机制来解决,但事前机制只能减轻却不能完全避免系统性风险,而且金融市场本身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因此,需建立危机处理的事后救济法律机制,以应对由金融机构倒闭引发的危机传播。

  完善金融机构破产机制。为了及时控制局部或系统的金融风险,当前我国需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立法。对于银行,其破产不应当通过传统的企业破产模式和程序,而应当直接通过接管和清算程序来完成,由熟悉银行业务的银行监管机构主导银行的破产过程。应以行政监管为主,适度安排司法介入。在立法中应规定对问题银行的接管或者托管,明确对于问题银行的解决机制必须遵循最低成本原则,将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损失降到最低点。制定非银行金融机构接管清算法,对银行控股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其他系统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规定明确的接管清算制度,并规定负责接管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汇报接管清算的结果,接受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和检查。

  建立救助机制。有时,单个或部分金融机构的倒闭会引发金融系统性风险的扩散,损害整个金融体系,并可能延伸至实体经济,最终产生严重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救助是不可避免的,而破产机制不应再被使用。这时,央行可行使最后贷款人的职能。可建立一个相对独立的金融稳定监管委员会,通过整体监管来控制和抵御整个金融系统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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