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仓港保税物流中心获准设立

2009-01-04 17:35 488

2008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联合发文,批准设立太仓港保税物流中心,规划面积6平方公里,一期启动区面积1.39平方公里,包括7.5万平方米保税仓库、42万平方米保税堆场、2.5万平方米出口监管仓库、48万平方米出口监管堆场等。中心获国家批准后,可从事保税仓储、简单加工和增值服务、国际物流配送、进出口贸易、国际中转和转口贸易、物流信息处理等业务,其有关税收、外汇政策按照国家保税物流中心(B型)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外货物进入中心即可暂缓征税,国内货物进入中心视同出口,企业可以立即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真正实现“境内关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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