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思考
编者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自1998 年开始就在创业投资领域尝试和探索开展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并在2005年正式托管了国内第一家以基金模式运作的股权投资基金—中国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从2006年开始浦发银行又托管了一系列以天堂硅谷创业投资公司为代表的规范运营的私募股权基金、以及以苏州工业园区引导基金为代表的中外合作非法人制的股权基金等,目前浦发银行在直接股权基金托管领域走在了同行的前列,积累了比较丰富的经验和成熟的模式。在近10年的直接股权托管业务历程中,浦发银行结合托管人
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是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并帮助被投资企业发展成长,之后通过多种途径成功退出,以获取最终投资利润的一种资金运作方式。近年,中国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从无到有,取得了飞速发展,但国家相关的税收配套政策没有相应出台,浦发银行结合托管案例,不断的进行研究和探索,对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目前所涉及的税收进行了全面梳理。
直接股权投资基金链条上,有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被投资企业四个市场主体以及按照公司法组建的公司制基金、按照合伙法组建的有限合伙制基金、按照信托法组建的契约制基金三种组织模式。
一、直接股权投资基金现行应纳税税种分析 1、公司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一是要缴纳所得税:基金从被投资企业分得的红利、股息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新所得税法可以免税;基金退出时,通过股权转让抵减投资成本后的所得,如果不能享受到国家或地方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则需按新所得税法,缴纳应纳税所得额的25%。
二是要缴纳印花税:主要体现在基金成立时,需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收取,以及权利、许可证照按件贴花,每件5元。基金退出时,如果股权转让退出,按转让金额的0.5‰收取;如果通过股票上市退出,按成交金额的1‰收取。基金运营期间则主要是营业账簿,每件贴花5元。
2、有限合伙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按照《合伙企业法》,有限合伙制基金本身不是所得税的纳税主体。但合伙企业在设立并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时,要有书面合伙协议以及由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因此有限合伙制基金在成立、运营和退出时仍然要按上述公司制基金模式缴纳印花税。
3、契约制基金契约制基金,可以理解为信托制基金,其本质上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较有限合伙制基金,组织形式更为松散与灵活,因此应不必交纳所得税。关于印花税,《信托法》第九条规定,设立信托时,所需书面文件应当载明“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这里并未明确信托财产的金额,正由于没有规定具体金额,因此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征收的印花税自然不在征收之列;其次,既然设立信托并不必须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那么有关的权利、许可证照领受人需要支付的印花税自然可以免去。三种组织形式税收情况比较详见下表。
公司制基金 |
有限合伙制基金 |
契约制基金 |
||
印 花 税 |
实收资本 和资本公积 |
0.5‰ |
0.5‰ |
不征收 |
权利 许可证照 |
每件5元 |
每件5元 |
每件5元 (件数较少) |
|
营业账簿 |
每件5元 |
每件5元 |
每件5元 |
|
协议转让 |
0.5‰ |
0.5‰ |
0.5‰ |
|
上市转让 |
1‰ |
1‰ |
1‰ |
|
所 得 税 |
股息红利 |
不征收 |
不征收 |
不征收 |
股权转让 |
25% |
不征收 |
不征收 |
二、基金投资人涉及基金投资的有关税种
基金投资人投资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只涉及从基金分得的投资收益需要缴纳的所得税。这样直接股权投资基金所得收益分为两部分:
一是来自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新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免税”,这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如投资人是企业不纳税,如投资人是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是来自于转让股权的收益,这部分收益公司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要按自身的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分配给投资人时,如投资人是个人,则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投资人是企业,且所得税率等于或低于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则不需纳税,如果其所得税率高于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则需补差。同样,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基金分给投资人来自股息、红利的收益,企业不需再缴纳所得税,个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分给投资人来自股权转让的收益,个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按自身所得税率缴纳所得税。不同所得税率对不同模式下投资人税后利润影响分析见下表:
0<A<B
出资人 |
直接股权投资基金 |
对投资人税后利润影响 |
|
所得税率 |
A |
B |
有限合伙制、契约制好 |
0 |
A |
||
所得税率 |
A |
A |
各种组织模式一样 |
B |
A |
||
A |
0 |
基金管理人从PE基金取得的管理费需交纳营业税,从有限合伙制下分回的基金退出股权转让收益、业绩报酬等其他收益,需缴纳所得税。但按国外通常做法,分给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及其基金退出时的股权转让收益,需要在税前提取坏账准备,这部分可以免税。
四、被投资企业税种被投资企业自身的税种与税率与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投资人的税后收益基本没有太大关系。只是如果被投资企业属于新所得税法规定可以享受税率优惠的企业,其可分配的税后利润相应增加,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分得的收益随之增加。因此,直接股权投资基金在选择被投资企业时,也要尽可能选择那些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