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观览(上)

祖月 石杰 | 2012-05-29 10:24 825

中国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既有与自贸协定分开单独签订的,也有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放在自贸协定中一并签署的。

最近,中韩两国启动自贸协定谈判,中日韩3国确定在今年年底前开始自贸协定谈判。此前,中国已经签署了10个自贸协定(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新西兰、新加坡、秘鲁、哥斯达黎加,内地与香港、澳门,大陆与台湾)和1个优惠贸易协定(亚太贸易协定),涉及到22个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其贸易额超过中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4。

中国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既有与自贸协定分开单独签订的(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智利),也有将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放在自贸协定中一并签署的(中国与新加坡、新西兰、秘鲁、哥斯达黎加),这些协议(以下统称中国服务贸易协议)主要包括:定义和范围、义务和纪律、具体承诺及其他条款四大部分。

中国签署的服务贸易协议基本上是按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模式进行的。WTO把国际服务贸易分成12个大类,具体又分为55个部门100多个分部门、子部门及具体部门。中国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附件9中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9大类,而中国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涉及了GATS的12大类,超过了对WTO的承诺,也超出了WTO涵盖的服务。其主要内容归纳如下: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的适用范围

适用的范围。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协定的适用范围,有的笼统地规定为“缔约一方采用或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有的则列出具体适用范围。如中智服务贸易协议规定,适用于缔约一方采用或实施的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包括与以下相关的:服务的生产、分销、营销、销售和交付;服务的购买、或使用或支付;与服务提供有关的、双方要求向公众普遍提供的服务的获得和使用;缔约另一方服务提供者在其境内的存在;空运服务中的通用航空服务,退出服务航空器的修理和维护服务,和空运服务的销售和营销服务、计算机预订服务,机场运营服务,机场地面服务。

不适用的范围。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同时对一些服务不适用的范围作出规定,不适用于的范围一般为:1.GATS未列入的领域。如,境内行使政府职权时提供的服务与政府采购服务,因为中国和大部分发展中国家尚未参加《政府采购协定》,政府的服务采购不对外开放;补贴或由缔约一方提供的援助,包括政府贷款,担保和保险;空运服务,包括国内和国际空运服务,无论为定期或不定期,以及支持空运服务的相关服务。这是因为航空客运服务(不属于GATS管理范围),属于国际航空组织管理,此外,航空运输协议谈判尚无结果。2.未承诺开放的领域。如,金融服务;沿海运输和国内水运。3.自然人寻求进入一方就业市场的措施,或在永久基础上有关公民身份、居住或就业的措施。4.然人进入其领土或在其领土内暂时居留进行管理的措施,包括为保护其边境完整和保证自然人有序跨境流动所必需的措施。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的国内规制

国内规制又称为国内法规。在中国服务贸易协议中,各成员承诺,对于做出具体承诺的部门,各方应当保证影响该部门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将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对于在协定项下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如提供此种服务需要得到批准,则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不完整的情况下,应申请人要求,指明所有为完成该项申请所需补充的信息,并在合理的时间内为申请人修正不足提供机会;应申请人要求,提供有关申请审批进展状况,不得有不当延误;在申请被终止或否决时,尽最大可能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申请人做出此决定的原因。申请人可自行决定重新提交申请。

为保证避免与资格要求、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相关的各项措施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各方应当按照GATS第6条第4款,共同审议有关此类措施纪律的谈判结果,以将这些措施纳入服务贸易协议,并注意到此类纪律特别旨在确保此类要求:依据客观和透明的标准,例如提供服务的能力;不得超过为保证服务质量所必需的负担;如为许可程序,则这些程序本身不对服务提供构成限制。

中国-新西兰、中秘等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得比较详细具体,中智服务贸易协议则规定得比较简单。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承认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承认规定,一般包括以下4个方面的内容:

1.为使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书的标准或准则得以全部或部分实施,并根据协定有关条款要求,一方可承认或鼓励其相关主管部门承认另一方的教育或经历、要求、或授予的许可或证书。承认可通过协调或其他方式实现,可通过双方或相关主管部门之间达成协议或安排,也可自动给予。

2.双方应鼓励各自境内的相关机构通过将来的谈判达成双方可接受的关于专业服务提供者许可、临时许可和证明的标准或准则。

3.享受对方有关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承认谈判的最惠国待遇。

4.一方给予承认的方式不得构成在适用服务提供者获得授权、许可或证明的标准或准则时在各国之间进行歧视的手段,或构成对服务贸易的变相限制。

 在服务提供者的资格承认方面,中国与新西兰、新加坡的服务贸易协议规定得比较全面,双方将设立承认合作联合委员会或工作组,开展承认合作。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限制

对于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GATS和自贸协定都是要限制的,中国自贸协定也不例外。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西兰、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规定:

1.各方应当保证其境内的任何垄断服务提供者在有关市场提供垄断服务时,不以与其在具体承诺项下义务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2.如一方垄断提供者直接或通过附属公司参与其垄断权范围之外且受该方具体承诺约束的提供服务的竞争,则该方应当保证该提供者在其境内不滥用其垄断地位,以与该承诺不一致的方式行事。

3.如缔约一方在形式上或事实上授权或设立少数几个服务提供者,且实质性阻止这些服务提供者在其领土内相互竞争,则本条的规定应适用于此类专营服务提供者。

4.如一方有理由认为另一方垄断服务提供者以与前述不一致的方式行事,则该方可要求设立、保留或授权该服务提供者的另一方提供有关经营的具体信息。中国与巴基斯坦服务贸易协议没有此规定。

中国-新西兰服务贸易协议还规定,在该协定生效后,如一方对其具体承诺所涵盖的服务提供给予垄断权,则该方应当在不迟于所给予的垄断权预定实施前3个月通知另一方,并应当适用第120条第1款第(2)项、第2款、第3款和第4款规定。

中智、中秘、中哥服务贸易协议没有规定“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的条款。

中国服务贸易协议对商业惯例的限制

 中国与东盟、巴基斯坦、新加坡服务贸易协议规定了限制商业惯例的条款。主要内容包括:

1.缔约双方认识到,除属“垄断和专营服务提供者”范围内的商业惯例外,服务提供者的某些商业惯例会抑制竞争,从而限制服务贸易。

2.在缔约另一方(“请求方”)请求下,缔约一方应进行磋商,以期取消本条款所指的商业惯例。被请求方对此类请求应给予充分和积极的考虑,并应通过提供与所涉事项有关的、可公开获得的非机密信息进行合作。在遵守其国内法律并在就请求方保障其机密性达成令人满意的协定的前提下,被请求方还应向请求方提供其他可获得的信息。

而中国与智、新西兰、秘、哥服务贸易协议没有规定限制商业惯例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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